4月4日上午,杨志刚诉郭德刚诽谤一案在大兴法院宣判。法院认为,郭德纲确实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故不构成诽谤罪,原告方的民事诉求也被法院驳回。
对于该判决结果,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郭德刚虚构事实诽谤杨志刚的事实是存在的;
第二、郭德刚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是诽谤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诽谤罪;
那么,郭德刚要不要负民事责任呢?根据上述判决,原告方的民事诉求被驳回了,似乎郭德刚不应该负担民事责任。但是实际并非如此。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140条)。侵犯他人名誉权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150条)。
至于在上述诉郭德刚的判决中没有支持原告的民事要求,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该判决的不支持原告的民事诉讼要求,并不妨碍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也就是说,郭德刚的被判决无罪,并不是说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进一步说,作为一个社会公众人物,郭本人应该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抛开法律责任不论,自己虚构事实诽谤他人,在道德上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郭本人对此应该认真地反省自己。
但是根据相关的媒体报道,郭德刚似乎没有认真对待自己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相反,以为自己既然无罪,自己就是伟大的胜利者,得意的颇有些忘形了。面对媒体,自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自己无罪是“这是民心所向”。并且放言,自己已经没事儿了,还要出书,把已经被法院认定的“虚构的事实”,还要在书里写出来!
真不知道郭德刚的法律观念在哪里?郭德刚的道德观念又在哪里?
我知道郭德刚的“钢丝”很多,我也很喜欢郭的幽默,但是,我更希望的是喜欢但不能狂热,不能是非不分。不能因为郭德幽默你喜欢,郭德错误你也喜欢。至于郭德刚本人既需要补补法律的课,也要补补道德的课。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