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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死的权利(续)(“安乐死”与个人自由)

(2007-03-14 17:28:43)
分类: 人文随笔
漫谈死的权利(续)

6

   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追求自身快乐的。人为了自由、快乐而结成了团体,并制定团体运行的规则。

   尽管结成了团体会限制个人具体的某些自由和快乐,但是这些限制本身的存在意义却在于为了使参加团体的人不会失去更多的快乐。如果一个团的存在本身的意义超越了个体存在的意义,那么这就是数典忘宗、本末倒置了。

   一个人选择婚姻,是因为他觉得结婚比不结婚给于他的快乐更多。

   一个参加一个团体,是因为他觉得参加团比不参加团体更好。

   一个人选择活着,是因为他认为他活着有很多快乐,而一旦死了,他就永远的失去了快乐!

7

    从个人存在本位出发,而不是将为个人存在而衍生出的团体出发,我认为,人有选择活的权利,他也有选择死的权利。

   法律不能禁止以个人给予自己的考虑去选择死。

   正象我进入一个房间时认为这个房间里空气很好,当我发现这个房间里空气其实很污浊时,我可以自由离开。而不能允许另一个喜欢待在房子里的人去阻止他离开,仅仅因为这个喜欢待在房子里的人说,我能忍受污浊的空气。

   当我们认可了人有死的权利,我们也就得接受人可以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人帮助自己结束生命。死的人固然是无罪的,帮助的人也不能因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责任。

   所以,我赞成安乐死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为了那个准备去死的人的快乐和幸福,也就是他不必再痛苦的生活在这个他并不喜欢的世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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