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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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一个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生活自理的28岁女孩子请求人大代表提交议案,给安乐死合法化。希望法律给于那些已经失去生存的乐趣、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和愿意帮助他们结束生命的人以法律上的权利。一石激起千重浪,一时间安乐死的问题成了网坛的一个核心话题。我也就来凑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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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安乐死问题,首先得搞清楚什么叫安乐死,否则就是无的放矢了。网上有篇帖子,内容很是耸人听闻,称如果有了安乐死,就会天下大乱,给了很多人屠杀弱者的机会。并举例说明,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一人被撞瘫痪,其家属就有可能与肇事者达成协议,陪上一笔钱,把瘫患者已安乐死的名义处理掉。这完全是不理解什么叫安乐死,就急着摇起反对的旗子!
“安乐死”在本质是上一种对于自己生命权的放弃,是一种死的权利。死的权利有两种行使方式,即自己结束自己自己的生命和借助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由此也就产生两种死的权利:自杀的权利和安乐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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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没有死的自由,这句话,可以在道德的层面讨论,也可以在法律的层面上讨论。从道德上讨论个人死的自由,就是从道德观念的角度追问个人应该不应该有权利选择死的行为。从法律上讨论上个人死的自由,就是法律该不该干涉个人选择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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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历史传统里,个人的自由空间是很小的。在家庭本位、家族本位、国家(君)本位的道德伦理世界里,个人的生死存留是由家庭利益、家族利益、国家(君)的利益决定的。当家庭的利益、家族的利益、国家(君)的利益需要一个人去死的时候,这个人就必须去死。如果这个人去自愿去死,这个人会被树为节义的丰碑;如果这个苟且偷生,这个人会被斥之贪生怕死,甚至会被不贪生怕死者杀掉,以成全后者所谓的节义。
“举家自杀尽忠臣,仰面青天哭断云。听得北人歌里唱,潭州城是铁州城。”
这是南宋诗人郑思肖《咏制置李公芾》的诗篇,描述了南宋末年历史上很多惨烈场面中并不少见的一个场面:蒙古兵攻陷潭州(今长沙)时,湖南安抚使李芾全家“自杀”以表示尽忠南宋朝廷。其实全家“自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这里的家其实是一个家族,包括了很多的人,自然也有很多孩子。年幼无知的孩子对生命的贪恋远高于对于朝廷的忠诚,他们似乎是没有自杀的勇气和自杀的能力的。他们是被忠义激昂的父亲爷爷们杀死的。
这些忠义激昂的烈士们,在大义凛然的杀死这些少年的生命时,似乎没有考虑到他们的生命的存在价值;当后人赞扬这忠义的屠杀者时,似乎也忽略那些少年人的生命!
生的权利尚且被庄严很神圣的家庭的利益、家族的利益、国家(君)的利益所掩盖,透不出一点点光线了;更遑论死的权利?
身之发肤,受之于父母。自然没有自己随便处理的权利。否则就是“死的轻于鸿毛”,让活着的人觉得不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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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于脱离家庭利益、家族利益、国家(君)利益擅自结束自己生命的人,被认为是不忠不孝,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某个人真正的要死,法律却是对于他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现世的酷刑是无法延伸到天国或者地狱的!
所以,法律也就宽宏的给于了那些对于现世充满厌倦的人已告别这个世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