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办案文集 |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红生,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
住所:山西省长子县横水乡麓底村
电话:
13717782068
被告:陈涛(陈羽凡),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120楼3门11号
电话:
被告:胡海泉,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9号352室
电话:
被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温榆河大堤楼台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宇
被告: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中安盛业大厦1809室
法定代表人:郭述栋
案由: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万元;
2、判令被告通过登报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原告李红生,长期从事歌词创作。2005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轻音乐学会主办、音乐生活出版社出版的大型音乐类报纸《音乐生活报》(总第565期)第14版上发表歌词《圆珠泪》和《爱着的女孩》。2006年1月17日,原告在北京电视二台(文艺频道)之公益歌曲大擂台听到羽泉组合(陈羽凡、胡海泉)演唱《求爱歌》,发现与自己已经发表的《爱着的女孩》有相似之处。经过调查发现《求爱歌》被收入羽泉的专辑《三十》,已经于2005年7月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由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经过对《爱着的女孩》和《求爱歌》对比发现:两首歌在构思、结构上存在本质的雷同,部分语句也惊人的相似。再联系两首作品的创作时间,原告认为羽泉组合(陈羽凡、胡海泉)的《求爱歌》构成对《爱着的女孩》的抄袭、剽窃,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在出品和发行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也应当对于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红生
2006年 月 日
原告:李红生,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
住所:山西省长子县横水乡麓底村
被告:陈涛(陈羽凡),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120楼3门11号
被告:胡海泉,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9号352室
被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温榆河大堤楼台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宇
被告: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中安盛业大厦1809室
法定代表人:郭述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万元;
2、判令被告通过登报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后一篇:羽泉涉嫌抄袭案之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