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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打击妨碍作证者的嚣张气焰

(2006-11-29 16:35:06)
分类: 法律视角

1127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外发生一起公然劫持证人的恶性违法事件。晚8时许,被告方一名证人走出法庭时遭到4辆车围堵劫持,“劫匪”还不停地叫嚷着:“快开车!带回去把他弄死!”几名法庭人员赶来制止时被打伤,最重的头部缝合4针。

这起事件,令作为律师的我想起来,就不寒而栗。

在北京公然劫持证人,在法院门外公然劫持证人,在法官面前公然劫持证人,在法官面前公然叫嚷“带回去把他弄死!”,公然殴打前来解救证人的法官!这些人的气焰是如何的嚣张!法律的尊严又是如何的凌辱亵渎!

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守护者,没有法律的尊严,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安定。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吸纳了当事主义模式的许多特点,在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这些证据就包括证人的证言。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法律规定,证人需要当庭作证,并规定了了解案情的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实际上,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的低。这种局面严重的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合理的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原因是什么?很多法律界人士归咎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薄弱,中国人的公民义务感薄弱,感叹中国人的法律素质赶不上西方人,尤其是美国人。但是,这些人忽略了西方国家的法律对于证人严格保护的法律制度,而仅仅是归因于其法律素质高,仿佛西方人都是为了法律尊严舍生忘死的英雄,真是荒唐!

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外的一幕,再次告诉我们,如果不能严惩这些蔑视法律妨碍作证者,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就不能正常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不会有勇敢的证人站出来说明真相。

我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对于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依法严惩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妨碍他们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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