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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程序控制死刑吗?

(2006-04-10 13:49:40)
分类: 法律视角
   近年来,中国的刑事法学界,一直非常热衷于鼓吹在中国废除死刑。据称这是与国际接轨,是为了保护人权。并且每每表白自己有着一种圣徒般情怀和对刑事惩罚制度发展趋势高瞻远瞩的睿智。而对于反对废除死刑者,则显现出非常的鄙夷和不屑。斥之为为不尊重生命的权利,斥之为不了解西方先进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某位为废除死刑而四处著述演讲,大造声势的邱某人更是“充满感情的”说,我曾经和死囚犯长久的相处过,在他们的身上我总看到善良的一面。(这位邱某人有过两次被司法机关关押的经历)而据说是刑法学界泰斗的高某人更是发表过“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需努力”的慷慨陈词!终于有一位据称是法学家的有着某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显赫身份的某人在今年的人代会上提出了在非暴力犯罪的罪名下废除死刑,尤其是贪污犯是不可以以死刑来惩罚。自然是引来了来自民间的广泛叫骂,以至于温总理出面讲话讲话说,中国不会废除死刑!
   既然在立法的层面,废除死刑引来了来自民间的叫骂和国家高层的明确拒绝,于是视废除死刑为自己神圣使命的法学家诸公,又抛出了所谓“以程序来控制死刑”的高论。“以程序来控制死刑”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而不同的解释,其含义大相径庭!按照正常的法理逻辑,程序法实施提法的保障法,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实体法的实现。具体的死刑问题上,就是保障刑法规定的死刑量刑被正确的使用,保证依据实体法不该判处死刑不被判处死刑,保证依据实体法应该判处死刑者必须判处死刑。因此,正确的理解以程序控制死刑,只能理解为保证实体法规定的死刑不会偏离实体法的规定被滥用,也就是依法不当死者不死。然而,主张“以程序控制死刑”者,其主张却是让法官发挥“能动性”,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少用死刑、或者不用死刑来达到世纪废除死刑的目的。而一些法官似乎也对此心领神会,据说,近年来高官贪污很少被判处死刑,就是贯彻此类精神的结果!
   呜呼高论!实际是在借程序正义的名义践踏法律的尊严!以法学的名义愚弄人民!以人权的名义肆意践踏无辜者的人权!
   这些言必称英美的法学精英们,不会不知道“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者,要求司法者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固然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要确保有罪的人依据刑罚定罪量刑!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刑法,决不容许司法者滥用权力,歪曲适用!既然刑法规定了对于某些罪名规定了死刑,法官就有义务根据法规定的条件是用死刑,法官绝没有篡改法律的权利,不管他打着什么旗号!
  这些言必称英美的精英们,将程序的价值推到了极端,声称实体争议具有相对性,客观真实无法真正查明,所以,正义只能通过程序来实现,程序正义就是将正义的过程实现给社会公众来看的。只要履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即便在实体上是不公正的,社会公众也会认可的!所谓的精英们,你们将社会公众的智商低估到了什么程度!如果真正的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仅仅履行完了相应的程序,受害者就会欣然承认吗!社会公众就会欣然承认吗!你们的程序正义,到底要愚弄谁!
   这些言必称英美的精英们,口口声声要保护人权,口口声声称死刑剥夺了犯罪者的基本人权!那我要问,你们把受害人的人权置于了何种地位!你们把无数个潜在受到犯罪威胁的人的人权置于了何种地位!刘涌案以最高院提审刘涌判处死刑而告终,人心大快!但是,精英们却依然不平,前几日看到一个学术讨论会的发言纪录,精英们仍然在声称刘涌案违背了程序正义。亲爱的精英们!我要问你们,难道让一个罪大恶极,戕害人民的恶棍逃脱法律应有的惩罚才是真正的正义吗!
   这样的正义,不管精英们用如何的理论来包装,我们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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