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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

(2009-04-26 12:48:21)
标签:

宋代

临安

庆元条法事类

文书

文化

分类: 【网贝记】
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前 言
第一章 域内人员往来制度
第一节 馆驿建置状况
第二节 驿马即递马、驿券非走马头子考辨
第三节 交通工具的乘用和随行吏卒的配给制度
第四节 驿券的发放和入驿食宿制度
第五节 对外国和少数民族使臣的接待制度
第六节 关津管理制度
第七节 交通规则与治安措施
第二章 文书传递制度
第一节 递铺的种类、结构与管理
第二节 文书传递等级
第三节 文书传递过程与管理措施
第四节 文书传递之弊剖析
第三章 物资运输制度
第一节 纲运管理机构与组织体制
第二节 水运转输方法
第三节 陆路运输诸形式
第四节 纲运过程中诸项管理措施
第五节 纲运管理效能与弊病
第四章 边塞与海上交通制度
第一节 边塞交通屏障和通讯设施
第二节 对边塞进出境人员及贸易的管理
第三节 对蕃舶的招徕政策与海上交通禁防
第四节 对进出口商船的管理
第五章 交通设施的修护制度
第一节 桥道、驿铺的修治与保护
第二节 水运河渠的修治与保护
余论
主要引用书目
后记

 

第七节 交通规则与治安措施
    关于宋代的交通规则,程民生先生曾有论述。今在程文的基础上略作补充以述之。
交通规则是维护交通秩序的法规。宋代的公共交通规则,即太宗时孔承恭所上“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十二个字。朝廷下诏,命京邑并诸州要害处,设木牌刻其字,违者论如律。但也有刻石者,如陕西略阳县灵岩所存宋代磨崖石刻《仪制令》中即有此文。石牌高一尺八寸,广一尺二寸,为当地县令所置。此规则颁行以后,很快普及到全国各地。北宋中期,“京师诸门、关、亭皆有之,而所在道途双堠(路标)处皆刻之”。
    宋代的交通规则,基本上沿袭唐代的《仪制令》,前三条为以往普遍执行的仪制和规则。只有第四条为宋代所创,但多数人不解其意。初颁行时,太宗问孔承恭:“令文中贵贱、长少、轻重,各有相避并讫,何必又云‘去避来’,此义安在?”承恭说:“此必戒于去来者,互相回避尔。”太宗说:“不然。借使去来相避,止相憧憧,于通衢之人,密如交蚁,焉能一一相避?但恐设律者别有他意。”南宋时,周密亦言:“律云去避来之文,最为难晓。”有位大理寺老吏云:“所谓去避来者,盖避自我后来者。以其人自后奔走而来,此必有急事故耳,故当相避尔。”按《庆元条法事类》所云:“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其义当包含老吏所云内容。因此知老吏所云甚有道理。此种现象也是道路交通之常情,宋人虽多不晓律文之义,但实际上却是能自觉遵守的。其他条文的实行,有例可证。宋人俞文豹撰《吹剑录》外集载,南宋嘉定时,临安府处理了一桩交通纠纷官司,其内容为:有士人为贩夫摘破裙裾。京尹曰:“轻盍避重?”令(贩)夫拜之。士人曰:“贱合避贵,必欲偿背。”京尹曰:“背直几钱?”曰:“元制十干。”公曰:“我偿汝十千。汝还他八拜。”士人语塞。此例说明,宋代的《仪制令》是在现实生活中严格执行的。
    《仪制令》虽是宋代普遍遵守的交通规则,但毕竟太过简单笼统,不可能维护到各个方面的交通秩序。尤其是城市交通,因坊市制度的打破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街巷狭窄,人员与各种交通工具流量增多,交通内容复杂多样,必须有更为细致的管理法则。因此,宋代还有对城市交通管理的具体规定。《宋刑统》规定,城市内禁止无故奔驰车、马,“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沦。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城内行人必须从道路上行走,不得翻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违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城内街道须在官府规定的时间内方许行走。如“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绝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则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亦听……丧病须相告赴,求访医药,赍本坊文牒者亦听”。乾德三年(965年)四月,“今京城夜漏未及三鼓,不得禁止行人”。
    宋代不仅陆路交通有一定的规则,水路行船也要遵守一定的秩序。遇顺水、逆水或洲屿险处,皆须互相回避。若停船修补,须于宿泊之所安放标帜,使来者候望。“诸船人行船、茹船(茹塞船缝)、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者,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加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宋代也有维护交通治安的一系列措施。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禁止向道路射箭、放弹、投掷瓦石和设置陷阱、机关等。宋律规定:“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诸施机枪、作坑阱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山道路之上有井和泥坑处,一般安置木栏、绳索,以防止行人陷入。如大观四年(1110年)三月,儒林郎、前镇宁军节度推官慕宗亮奏:“臣伏覩在京每年开淘渠堑之际,并是近街筑坑以备盛泥,若被风吹土在坑面上,共地一色,又无物遮拦,及靓天下当过街路,与旅店中有井无栏木,其上件坑井若是阴黑,无眼人或有酒人遗身在内,必害性命。臣今欲乞天下当过往街路有井无栏木,令地主修置。在京泥坑无物遮拦处,令逐处地主每一坑用小柱四条,各高四尺,安在坑边四角,以一寸围径麻绳围三五遭,可遮拦得,免伤民众性命,仍令逐处合干人常切照管,如井栏损动,即令修补,常要牢固。”“诏依所奏。虑民间出办颇似科率,并宫中修置,在京令尚书工部、将作、都水监疾速施行。”南宋都城临安,城内多河道,河边也置有栏杆,以防夜行人不慎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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