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历代户籍、地籍、租约、赋役册诠释(唐代中)
(2009-04-22 16: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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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户籍敦煌新疆高昌吐鲁番地籍通典日本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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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赀合》文书残卷
正面:
冯照蒲陶(葡萄)二亩半桒(桑)二亩
常田十亩半
其他田十五亩
田地枯枣五亩破为石田亩二斛
兴蒲陶二亩半
常田十八亩半
泮桒二亩半
得张阿兴蒲陶二亩半
得阚衍常田七亩
得韩千哉田地沙车田五亩
得张渚其他田四亩半□二亩半
赀合二百五十七斛
背面:
齐都卤田八亩半
枣七亩
得吴並卤田四亩半
赀合八十斛
——右孝敬里
扣竟
校竟
(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
说明:此是新疆吐鲁番胜金口出土的“赀合”文书残卷三张中的一张。原纸无年号,据其字迹观察,当是北朝末至唐初之物。由此可见唐初或其稍前期间的赀产登记的具体情况。据贺昌群先生的考释,这种赀合登记制度,是“由资产的多少来定的等级高低”。其来源可追溯到汉代的“訾(赀、资并同)算”制度,“也是魏晋以来计赀定课的标准”,所以“这也是汉唐间户籍和田制的通例”。
(参看贺昌群著:《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106~107页)
4.吐鲁番发见唐天授元年(690)一月土地赁贷借文书
天授元年壹月拾捌日,武城乡人张文信于康海多边租取枣树渠部田伍亩,麦小壹斛,就中交付,贰亩价讫,□价到六月内分付使了,若到六月不分付者,壹罚贰入康,若到种田之日不得田者,壹罚贰入张文。两和立契,画指两本,各执一本。
田主康海多
租田人张文信——
知见人翟寅武——
知见人白六——
知见人赵胡单
(载日人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研究》,第2卷,土地交易法,图版16之二)
说明:租田文书原件中,天、授、年、月、日等文字是武周时所造的字体。署名下面的“——”是表示画指,本应三画,文书中缺了一画。
文书的内容,大意为:“租田人张文信向田主康海多租借土地五亩,订明以一定期日为限,其田租为每亩小麦一斛。先交付二亩讫,其余部分在六个月内清付。如有延期不履行交付(田租)时,租田人须向田主缴纳按订定的折合罚款(壹罚贰)。反之,如租田人已到使用土地的日期而仍得不到田利用时,则田主应对租田人支付违约罚(壹斛罚贰斛)。”
(参看《中国法制史研究》,第3部取引法,第11章第2节,777~778页)
5.智演出租渠田契(残26×7.7,1~2张)
(一)
寺主智演夏力…渠田,专〈寺?〉南田三[亩],与夏价小麦(贰)百升五斗。若渠破水(溢),仰田了;若紫袒(赀租)百役,仰寺主了。二主(各不)
(二)
[得]返悔,乙者壹罚二,入(下脱“不”字)悔者。民祐(有)[私约,]
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倩书[杨阿](?)
[][张][][成](?)
6.高昌延昌二四年(584)道人智贾(?)夏田契残26×8.8
延昌廿四年甲辰岁二月七日,道人智贾(?)[从]
田阿泉边夏南渠常田一亩,交与银钱五文。钱即毕,田即苻(付)。秕(赀租)百役更(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溢),田主不知。二主和同立(……)(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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