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历代户籍、地籍、租约、赋役册诠释(唐代上)
(2009-04-22 16: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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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户籍、地籍、租约诠释
1.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悬泉乡宜禾里手实
户主索游仙年玖岁
户主安游景年伍拾叁岁
叔承嗣年七十七岁
妻张年四十七岁
女娘娘年一十六岁
叔怀节年三十四岁
合应受田三十一顷一亩,二十九亩已受,二十亩永业,三亩买田,五亩口分,一亩居住园宅。
一段七亩永业
一段二亩永业
一段六亩永业
一段三亩买田
一段八亩,五亩永业,三亩口分。城东十五里瓜渠
一段一亩口分
一段一亩口分城东十五里瓜渠
一段一亩居住宅
户主安大忠年二十六岁
(原载日本仁井田陛著:《中国法制史研究》,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60年印,土地法·取引法,图版1)
说明:本卷中盖有“敦煌县之印”与“沙州都督府印”124题。所谓“手实”,据《文献通考》引宋熙宁七年《吕惠卿议》称:“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唐代三年造一次户籍。每当编造户籍时,里正便“命各户主记入其户内的口数、年龄及受田数”于“手实”中,提交给户部。同时,里正根据“手实”,每年造一次“计账”,登记来岁的课役,也提交给户部。户部“根据由户主提出的当岁的手实,以及在手实以后每年造出的计账”来编制户籍。
(参见《唐代文献丛考》,11~12页)
据唐武德令及开元四年、二十五年两令,丁男(年20为丁,60为老)及中男(年16为中)由国家分给土地:口分田80亩,户内永业田20亩,遇死亡时口分田全部收回。又据开元两令,满60岁之老年人,保留其口分田和永业田共40亩,而收回其余外的60亩口分田。从上揭敦煌发见的大历四年户籍残简来考察,丁男、中男应享受的田数正与此无异。所不同者只是大历的户籍以24岁为中男,因系出于以广德元年(763)的法制为根据。复考诸唐朝的法源,并无关于官私奴婢、部曲的口分、永业之记载。其不为土地给与无疑。上述大历四年的户籍,其应受之田,亦没有私奴婢的口分、永业计算在内。
(参看《中国法制史研究》,第1部土地法,第2章第6节,78~81页)
2.唐大顺二年(891)翟明明户残卷
大顺二年辛亥岁正月一日百姓翟和胜户
户翟明明年三十五男安和年二十七妻阿马年二十男再成年八岁
都受田肆拾亩半
东至子渠
大顺二年辛亥岁正月一日百姓翟明明户
(原图载万斯年辑译:《唐代文献丛考》,商务印书馆,1957年新l版扉页)
说明:本卷疑不是户籍,而是计口授田计账,但与户籍似亦有关系(参看《敦煌资料》第1辑,一、户籍,80页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