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李庄案:被告人认罪,就必然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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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李庄案:被告人认罪,就必然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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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最近北京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陈瑞华在山东省讲授“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时解析李庄案件认为,二审时李庄都已经认罪了,两位律师显得茫然失措,还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局面,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律师的刑事辩护策略与技巧再次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今年4月份在参加中华律协的培训时,我有幸聆听了陈瑞华教授的授课,对李庄案件解析的上述观点也系统地学习过,但不能苟同。
“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师未经与被告人的协商,非要向右走……”能不能称得上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三十年来最不成熟的表现暂且不论,但像李庄一样熟知刑法的被告人毕竟寥若晨星。
当事人认罪就可以直接定罪的逻辑,是我国传统的“重口供、轻证据”,而不是控辩审三方的交锋结果。
河南商丘的赵作海在出狱前,监狱里的人因为赵振裳回来的事情提审他:你杀人没?我杀人了。真杀假杀?真杀了。赵作海出狱后回忆起来,笑这说人家都知道了,我还一直说杀呢,为啥,我说不杀,万一不给我减刑怎么办。
这样的当事人比李庄要多得多,他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犯罪了,该承担何种的刑罚,但他们很清楚政府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旦进去了,还有几个可以坚持说实话、说心里话呢!
更重要的,是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涉嫌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在审判阶段往往有法院指定援助律师参与辩护。援助律师的性质和形式,决定了律师与被告人很难有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的过程,律师与被告人的观点如果产生分歧此刻就显得很常见了。
当然,律师独立的辩护不能追求“哗众取宠的表演”,更重要的是要有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理论支持。
当前的辩护律师,如果不敢坚持自己的观点和地位而成为一种附庸,势必会损及刑事审判中控辩审三方的格局,也难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让被告人认罪是件很容易的事。但被告人认罪就判他有罪,律师如果也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那么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倒退而不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