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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究竟是什么东西?

(2010-08-12 13:02:17)
标签:

法律

封杀

娱乐界

郭德纲

强制

杂谈

分类: 法治时评
“封杀”,究竟是什么东西?
                                                                                        http://www.bloglegal.com/blog/pic/201008/12/201008120004.jpg
 
第一次听到“封杀”这个词,是若干年前正在玩味陈佩斯和朱时茂的小品时,电视节目中突然少了他们的有关消息,据说是被某电视台封杀了。当时很直观地认为,“封杀”只是他们与媒体的个人恩怨而导致合作不爽而已。
最近传闻某无端走红的网络红人被封杀时,她很是彪悍地公开发问要封杀他的部门:要封杀我,可以!他在封杀前应提前至少一个礼拜或者一个月通知我,第二要让我明白,我为什么会被封杀……第三,封杀我要有法律依据,必须指明它是根据什么条例。
当时,我有了新的疑问:如果仅仅是合作中断,哪来有关部门的决定行为?哪有什么法律依据?
 
郭德纲事件与接踵而来的“封杀局面”,更让人领略“封杀”的力度和步调统一,也让人不得不又有了新的疑问:“封杀”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合约”撕毁?究竟是公权行为还是私权行为?
百度了一下“封杀”的词条,其解释有三种:1、封杀:守场员对击跑员进行传杀或对由于击跑员击球上垒而被迫进垒的跑垒员进行传杀的防守行为叫“封杀”。这种攻守局面叫“封杀局面”。现常用在娱乐界和体育界,指禁止在媒体上露面或禁止参加比赛。 2、封杀,娱乐词汇,泛指借娱乐及舆论等强制性力量使某个艺人与娱乐界断绝联系,让该艺人在娱乐界失去话语权或失去娱乐表达权,从而逼该艺人退出演艺界。3、封杀: 封面杀手的简称,网络词汇,常指影片实际主角相貌与封面相差过大,导致这种情况,多半是高超的化妆技术和封面ps所导致的。
显然,媒体的“封杀”属于第二种,其行为方为“泛指借娱乐及舆论等强制性力量”,而并非“有关部门”的强制性力量。
看来,“封杀”的“娱乐及舆论等强制性力量”看不到摸不着,也不能像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一样可以复议,即使是暴力性的强制征地和拆迁行为,至少也会顾及到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的存在。
看来,“封杀”是游离于法律、道德之外的强制力,是漫无边界不受约束的强制力,“无冕之王”的头衔大抵是这种强制力的授予吧。
没有约束的力量不是很可怕,那是相当的可怕。
 
李鹤彪的拳头和郭德纲的表现针对的BTV,但激起了媒体江湖的众怒,一场血雨腥风的江湖争斗已经开始。各地近日对郭德纲的全面“封杀”,和今早一篇《记者回访郭德纲别墅所在地遭其邻居围殴》的报道透露出来冤冤相报一时难了的江湖动荡。
看金庸的小说感觉很爽,因为那时离自己很遥远的时代和背景下的江湖争斗,当局政府往往在身手不凡的侠客们面前往往很无助而无奈。只是,游离于法律、道德之外的“封杀”强制力就在我们身边,不由得让人们在酷暑中感到阵阵的寒意。
冤冤相报何时能了?媒体的“道德审判”无法取代行政部门的监管,是该有权部门出面主持大局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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