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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强奸"算不算强奸?

(2009-07-28 09:56:58)
标签:

胁从犯

共同犯罪

行为人

平顶山

被逼强奸

杂谈

分类: 法治时评
"被逼强奸"算不算强奸?
                                                             http://www.bloglegal.com/blog/pic/200907/28/200907280024.gif
 
为敲诈钱财,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其用绳子勒该女子,拍照后试图勒索该男子。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昨日称,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已提起公诉。
李廷山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所以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被胁迫或被强迫所做的行为很多,而夏某的遭遇有点儿像好莱坞大片勾画出来的情节,但毕竟残酷地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抛开这些丧心病狂的歹徒,夏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呢?
从汉语语法和基本逻辑看,"被逼强奸"和“强奸”多出了一个修饰状语“被逼(地)”状态,主要行为应为“强奸”,但强奸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应考察刑法的相关规定。
“被逼(地)”状态在法律上相关的是刑法总则中的“胁从”。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考察本案夏某的行为,应该看其是否完全丧失意志和行动自由,结合其特定行为的原始生理冲动来综合考察。
胁从犯不是从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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