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的是“人性”遗弃的是“良知”
(2013-08-09 10: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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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生活系列 |
渤海早报刊文。武汉宣传: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8/13/28541416_0.shtml
七月份以来,众所周知的原因,关于孝敬父母的新闻格外引人关注。一则是南宁一男子因无力赡养,竟欲与85岁母亲脱离关系。称她养我18年,我养她28年已尽责;一则是湖南汉子22年寻母,至今开车带着锅碗瓢灶上路,希望发现奇迹。
“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的争议言犹在耳,正反事实无疑加重了公众的困惑。寻母22年实属不易,并非法律约束,因为这是一种本能和良知;而明镜高悬之下,面对多方协调的广西男子,还是一口回绝“认母”。看来,养老行孝岂能一“法”了之。
湖南汉子一往情深,隐含自我救赎,因为自己年少时曾负气离家,导致聋哑母亲为了寻找自己而失踪。可贵的是20多年了,他还抱着母亲仍然活着的强烈希望。而另一位母亲明明活着,在无助时,儿子却恩断意绝,生如已死。这样明显的遗弃行为,按照有关法律,理当可以起诉,何况无锡母女为“回家看看”对簿公堂已成先例。
但是,如果按照人们想象的逻辑进入审判,就能够唤醒不孝之子的人性?我看未必。判决之后,不“执行难”才怪,可以预期的是让法律陷入尴尬。
所以,我理解孔子不提倡通过诉讼来解决纷争的主张,何况养老和敬孝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何其在理。
圣人的想法之所以能够传承千古,是因为他从人性出发,最贴进人们内心的感受,能够最恰当地保障人的合法权益。但采取什么方式,效果可能大相径庭。我至今不可想象,那个胜诉“不回家看看”案的母亲,每月获得女儿探望时的心情是怎样的?
对于意向遗弃母亲的男子,未被逼到法庭,为道德留有机会。应创造强大而有力的道德力量,激发出母子之间超越物质等量的亲情,并辅之以必要的社会援助。庆幸这位恢复了神志的母亲给这桩家事纠纷投注了一缕宝贵的亮色,她既没有因此把自己的余生赖在政府身上,说“我有家,我要回自己的家,”,也没有把儿子推向审判席,她说:“儿子有错,我当妈的要教育好他,不然对不起政府。”
法律和道德,二者虽然有相通之处,都在为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在起着作用,也有不能同频共振的地方。只有当道德无能为力时,才能启用法律武器维护法治社会的尊严。从儒家所倡导的传统道德讲,修身齐家应当首先进行教化,采取道德和礼治的办法解决纷争,使大家各守本分,和谐社会细胞。
所以,“常回家看看”之道德规范的“入法”,未必合适,不如功夫用在“入心”上。
新闻线索: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3_07/18/27639615_0.shtml?_newshao123
http://news.163.com/13/0721/06/949N58UQ00014Q4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