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母亲拟或从轻获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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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从央广新闻里听到一则消息:东莞一法庭正在审判一位母亲亲手溺死自己双胞胎儿子一案。听说,现在全国已有一千多位母亲联名呼吁法庭从轻发落这位母亲。而媒体和法学界分析,生命受宪法保护,法庭一般会依法判决。可以预期,又一次“情与法”的争议会感染中国社会。
一位母亲对一双同患脑瘫的儿子不离不弃,含辛茹苦地抚养至13岁,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辞掉了自己的工作,想尽了可以想的一切办法,在前景无望万般无奈之时,为了不拖累家庭和丈夫,她先亲手溺死了两个孩子,然后自杀,所幸被救过来。这对于这个家庭和她自己的生命来说是万幸,而对于一个惟有一死才得以解脱的母亲来说,这是她不幸的可怕延续,心理和人伦的煎熬让她生不如死。旁人的同情与求情,或将有法庭的从宽,也许让她一个犯有死罪的人能感受到人间的温情,但我相信她一定不愿意苟活下去,如果她能活下去,肯定比死去痛苦N倍。判决之时,除了这位母亲倍受煎熬,更受煎熬的应该是审判的法官,不管他们作出什么样的判决,他们不是受到法律的责问,就是受到道义和良心的诘问。
这位母亲在法庭上有一句话,大意是:“如果可以重新选择,那时我能得到社会的帮助,我绝对不会做这样的傻事。”这句话,我相信她不是为求免死而发,而是她以自己家庭沉痛的代价,在为我们国家和社会撞响警钟。法官听到了,我相信政府也听到了。
中青报著名评论人曹林在接受央广新闻采访时说,他是流着眼泪看完这篇新闻的。这泪水满着对一位母亲深切的同情。但是他呼吁社会和媒体不要像以往面对同类事件一样,把当事人,特别是有关司法机关逼到“情与法”纠结的高位左右为难,他相信这类审判吸引社会的元素也绝不会是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大家都要冷静下来,相信并平静接受法律的宣判,以理性促进政府和社会早日出台一部保障脑瘫儿童权益的法律(如孙志刚案一样)。让不能自理的脑瘫儿有一个基本社会保障,让无奈的母亲不再做出绝望之举,让法官不再陷于“情与法”的两难选择。
写完这段文字,我要上下午班了,不知道正在审理的法庭是否已经作出了判决?
6月3日早上看到商报综合消息 2日上午9:30,韩群凤溺死双胞胎脑瘫儿子案在东莞市第一民法院公开庭审。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32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同时从央广新闻处得知,昨天,中青报著名时评人在接受那段专题采访时再次为这件悲剧为这位母亲泪流满面,一度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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