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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值得商榷

(2010-05-10 14:48:00)
标签:

杂谈

分类: 天下大事

“国家赔偿”值得商榷

丁启阵

 

1997年,中国除了香港回归这一件举世皆知的大事件之外,河南柘城赵楼村也发生了一件芝麻大的小事:该村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因为某个原因(有经济纠纷、争风吃醋两种说法),打了一架。

打架事小,但是后来事情的演变却令人咋舌,影响很大:赵振晌以为当年1030日夜里自己的一菜刀可能砍死了赵作海,次日凌晨便潜逃他乡,以捡废品为生。赵振晌在他乡捡废品期间,其家属先后几次报案。最后一次是赵振晌失踪一年之后,这一次,村民在掏井时发现的一具无头尸体,公安机关鉴定后认为就是赵振晌,立即拘捕了赵作海。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2003年河南省法院(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均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并核准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并未上诉。入狱之后,赵作海两次获得减刑,先后被改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赵作海被捕后,妻子改嫁,带走了两个子女,剩下两个交赵家的亲戚抚养。可是,今年430日,被赵作海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又突然出现在赵楼村,为了让侄子和村民相信,他甚至让大家看了自己肚子上的伤疤。赵振晌之所以结束潜逃返回家乡,是因为得了疾病(偏瘫),无钱医治。

就是说,赵作海坐了11年的冤枉大狱。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审判委员会做出三项决定,前两项分别是宣告赵作海无罪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第三项是“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应该说,这是地方司法机关一次知错能改的表现。

那么,什么是“国家赔偿”呢?我查了一些资料,了解到的情况大致是:国家赔偿又叫“国家侵权赔偿”,是指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三种。对照赵作海的情况,应该属于刑事赔偿,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关公安、法院都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赔偿的钱,最后还是来自纳税人。

可见,这个改法是值得商榷的。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凭什么要由国家使用纳税人的钱去埋单?

不错,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已经发话,“追责机制已经启动,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要担责”。担什么责呢?据报道,当年的案件负责人都已经升了官。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副局长的朱培军现在是商丘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丁中秋现在是柘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罗明珠也已经调入上一级公安机关商丘市公安局工作。对这些人会怎么“追责”呢?按照经验,可能会是:停职检查,根据他们检查是否深刻,决定其是继续留任、平级调任,还是降级使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大约是最严厉的处罚了。

根据国情,这样的处罚,基本上不会影响到他们后半辈子的幸福生活——经常搞刑讯逼供、胡乱判案的公安、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一定早就搞到了足够多的“外快”,他们全家老小一辈子吃香喝辣不愁了。我认为,赔偿的钱,就应该由相关机构的相关官员、负责人负担。负担数量的多少,视情节轻重而定,最重者不妨罚至身无分文。当然,外加身陷囹圄,就更得人心了。

                                                      2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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