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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地产代理,可能不适宜对地产霸权的说法提出质疑。有人可能会怀疑,我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替地产商辩护。曾有教授级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提了一些与群情相左的意见,已在网上饱受围攻。有人似乎想制造一种「讲吓都有罪」的社会气氛。不过,我就是不喜欢在写作时,按这些人的标准作自我审查。有人想建立舆论霸权,我就是要反霸权。
在讨论有没有地产霸权之前,应先确定甚么是霸权。肆无忌惮,不守法纪,把自己的意愿强加诸他人身上的行为可视作霸道。可以这样横行而不受制约的人,可视作拥有霸权。
以美国打伊拉克为例:美国说伊拉克拥有大杀伤力武器,不需要拿出确实的证据,就可以用自己的大杀伤力武器,把伊拉克炸成废墟,推翻别人的政府,扶植自己的傀儡,赖着不走,视当地人的意愿为无物。这就是在行使霸权。
美国入侵伊拉克,令伊拉克人死伤百万,是证据确凿的战犯,世界人权法庭却不敢治以应得之罪,显示美国霸权的实在。但香港的地产商可随便不遵守香港的法律与利伯维尔场的游戏规则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香港的楼价贵,是因为土地供应少,而市场上亦确有足够的人买得起。愿者上钓,价高者得,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买卖其他商品也一样采用。相反,若是有人企图以非市场力量,迫地产商按他们的意愿订价,这才是霸道。
至于地产商卖楼「发水」,则是因为政府立例有漏洞。但这不只是政府蠢,政党与传媒也不见得高明。我早就指出,要防止「发水」,一定要为建筑面积下定义,而不是单为实用面积,因为地产商「发水」的不是实用面积,而是建筑面积。我这个意见提了三十多年,但社会却不去堵塞漏洞,只晓得埋怨地产商利用漏洞。如果漏洞堵塞后,地产商仍可视条例如无物,这才是霸权。
在梁展文事件中,法例并没有限制地产商怎样请人,而梁展文任职前亦已获政府批准。至于地产商有没有向公务员输送延后利益,多个有关机构曾展开调查,可惜没有发现足够的证据。难道我们应该凭舆论入罪?这岂不是更加霸道?
有人或者会说,法例虽没有给地产商特权,但地产商凭自己的实力地位,一样可以行使霸权。他们除了搞地产之外,还控制超市,电讯,公共交通等,市民的日常生活都被他们垄断。
然而,透过资本积累进行收购合并,是资本霸权,不宜称作地产霸权。其他行业有盈利积累的,一样可以这样做。单是打倒地产商没有用。
其实,地产商最强的年代是在八、九十年代。近年他们占GDP的比重已大幅下降。上述的种种收购合并,都发生在港英政府年代。当年大家不去阻止,现在却把帐算在特区政府头上,并不公平。公器在手的人,胡扣帽子,乱打棍子,也可能发展成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