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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木色子离婚政府丈夫中国古代杂谈 |
分类: 【文史常识】 |
中国古代男女是如何“离婚”的?
中国古代的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保障对祖先的祭祀。古代离婚旨在“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社会“伦理”关系为重。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
(一)七出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当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也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在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即所谓的“三不去”,《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二)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
和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缚,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
(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总之,婚姻稳定是家庭稳定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离婚是婚姻关系中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古今中外,无不如此。套用一下现代人的腔调:恋爱容易结婚难,结婚容易离婚难,离婚容易再婚难……如此说来,你若想挑战自己,为什么不去挑一件很难很难的事情呢?经营好你的婚姻——与你相爱的人携手到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