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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新课标争鸣讨论语文教育教学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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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朱熹早就认识到这个规律。他据此曾提出过一套以“小学学其事,大学穷其理”为原则的道德教育三阶段理论。我以为对今天怎样设置中小学品德课程以及怎样考虑语文课程中的“修身”教育内容,都很有借鉴意义。
朱熹认为:第一个阶段是八岁以下,可称为童蒙阶段。道德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启蒙”。它应该“始于衣服冠履,次及言语步趋,次及洒扫涓洁,次及读书写字及杂细事宜,皆所当知”。一句话,是良好日常生活行为习惯的养成。第二个阶段是八至十五岁,他称之为“小学”阶段。这时的德育教育以“教事”为主,亦即应教之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爱亲、敬长、降师、亲友之道,皆所以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概括地说,是“礼仪”、“礼法”的训练、培养。第三阶段为十五岁以上,即是“大学”阶段。这个时候品德教育才进入以“教理”为主的阶段。它主要应发明幼时所学的事中之理,用朱熹的话说,“小学是事,如事君、事父、事兄、处友等事,只是教他依此规矩做去”,“教小儿只说个义理大概”,“大学是就那上面委曲详究那理,其所以事亲是如何,所以事长是如何”。一句话,是伦理学理论的教育。[1]
虽然朱熹的“小学”“大学”划分的准确年段我们不一定完全接受。究竟是从十五岁(现在的初中毕业以后),还是从十二三岁(现在的小学四年级或小学毕业)作为划分德育阶段的界限,一切尚有待于研究、确定。但是,从探究品德教育规律的角度来看,朱熹的这个三个阶段的理论基本上还是符合儿童道德意识发展规律的,是相当科学的。
我举这个例子,目的并非仅仅局限在这个例子上。我的意思主要还是为说明语文课程在研究德育教学目标的时候,一定要多研究学生自身的心智发展过程。只有到了一定的发展水平,才能进行一定的教育。单纯考虑社会的、政治的需要还不行。比如,个性教育、人格教育怎样恰当地融入语文教育,等等,都是亟需下大力气研究的课题。不是像现在这样,在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里简单地一写就完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