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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上的官僚

(2007-08-30 08:36:01)
标签:

人文/历史

官僚主义

文件

法规

法律

改进

人大

分类: 世象杂感

文件上的官僚作风

 

  暑天的时候,见到报刊上的一段消息。太热了,留下来,待论。

  今天翻出来聊聊。

  国务院有关部委1960年针对当时全国清一色的“国营”单位,颁布了一个《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今年3月份进行清理,直至6月份才将其废除。

  其间,跨时46年之巨。这个“暂行”可够“暂”的,竟然“暂”了46年!可怕不可怕?半个世纪呀!大家可想而知,它还能有一点点适用性吗?别的不说,只举币值一例来看,那时的一元钱是什么概念呢?9分钱称1斤玉米面;3角钱可买1斤带鱼。如今呢,十几元钱才能换来1斤猪肉哇!——“天翻地覆慨而慷”喽!

  诸如此类的荒唐事多得很。记得央视曾报道贵州一火车站,对付轧死孩子理赔的法宝,就是拿出“文革”时期铁道部“革委会”的一个文件(记得也有30多年的历史了!),作为出钱的标准。给你个一百二百的还算是照顾你哩!人命关天,却视同儿戏啊!

  暂且把反对官僚主义放过一边吧。干什么老用一大批人去清理文件呢?那不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吗?老夫说点“自动化”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吧:

  一、所有文件应该规定时效,比如最长为5或10年,超过者自动废除。格外重要的事情,则不该作为行政发文,而要改为提交人大去立法了。

  这样可以督促那些想当官僚的人,当不成官僚。因为,到期不改,则为“不作为”,犯了“渎职罪”。是不?

  二、对行政性法规,应限制立法权及执法权,凡与现行法律相违的文件,一律服从有关法律的规定。

  为明确公众权利,所有文件应要求本身必须写明一条,一旦公众利益与文件规定发生冲突,当事人的申诉权、抗辩权如何得到保证,上一级的仲裁机构为何方。同时,亦应说明他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有权超越行政文件规定,作出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

  如此,方可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机构、部门、单位,均需守法、遵法”之公理。

  三、根据我国行政部门经常改革、变更的情况,应在制定文件时预先说明,凡发生行政单位改革,此文件的解释权应由何级上级机关负责。一方面,此乃做好“公权”的归属转移,另一方面,同时也是对公务人员相关职责的落实。

  如此大约可以部分消除那种“有利益时,许多部门出来争权;有责任时,个个推说此事与我们单位无关。”的扯皮作风。

  好不好呢?可能有点益处吧?——自忖。

  

三家村弟子  玄思

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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