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在《孟子·离娄下》篇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在《孟子·告子上》孟子更是以心和耳目区分了大人与小人:
公都子问曰:“均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
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
曰:“均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
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
张横渠区分了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源自于孟子的“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大人能存其心,让耳目之官的小体从属于心之官的“思”,即“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而小人停留在耳目之官的见闻上,并“以见闻梏其心”,所以“放其心而不知求”。对于“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朱子是这样解释的:
“官之为言司也。耳司听,目司视,各有所职而不能思,是以蔽于外物。既不能思而蔽于外物,则亦一物而已。又以外物交于此物,其引之而去不难矣。”
孟子只是说耳目之官“蔽于物”,而朱子认为耳目既然蔽于物,那么耳目也是作为一物,所谓“物交物”,即外物与耳目相交接而产生了视听。焦循把“物交物”也解释为“外来之利欲交于耳目之视听”。既然把耳目也当作一物,那么“引之而已矣”,是指外界利欲之事引诱视听而驰于外,使精神不能内守,即“引之而去不难矣”。
阳明子说:“目无体,以万物之色为体”,所谓“物交物”决不是目作为一物与外物相交。既然事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事物不能独立自存,那么我们看一个物体也不仅是眼睛与所视对象之间的直接作用。所谓物体发出光子进入眼睛触发视神经产生视觉,与古代人们认为眼睛伸出无数“触角”接触到事物而产生视觉一样,都只能当作故事听一听。离开了所视对象与其背景物质的交互作用,我们是看不见它的,形象一定是在一定物质背景中得以展现,而虚空中的一个独立存在的物体也不能够被看见。孟子说的“物交物”,正是所视对象与其物质背景的内在联系和交互作用,这种联系是客观的,是对象自身的“呈现”。而眼睛对它所产生的视觉则又具有一定的“内在性”,所谓“引之而已矣”。感官虽然不像心之官的“思”那样能“知”物、“化”物,但也是以较低的层次同化外物,所以“引之而已矣”不是外界事物引诱视听,而是感官对“物交物”产生作用而使之内化和条理化。
既然所谓“引”是感官“引”物,而不是物引诱感官,为什么孟子还说耳目之官“蔽于物”呢?所谓“蔽于物”是相对于“思则得之”的心之官而言的。心之官的思是“与物无对”:“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而感官活动是“求在外者也”,是“与物有对”。有了物我的对立,也就有了物与其背景物质的对立,这样的认识活动具有不可克服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思”是德性之知,是“与物无对”的,但“与物无对”并不是外物不存在,否则,所谓“思”也是虚而不实,是顽空和断灭见。当物我混融时,万物之间也是相互融通而为一整体,所以“与物无对”是一种整体性的存在,不分内外,也没有物与物的界限。《中庸》说“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这个“物”即是整体性的存在,是“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大哉圣人之道…待其人而后行,故曰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博厚,所以载物也”以及“君子以厚德载物”,这个“物”即是人以至德“凝”至道,是心物合一的,它们不同于《大学》“格物”的“物”。
所以,无论是德性之知还是闻见之知,都离不开“物”,只是“物”呈现的层次性不同。佛教唯识论主张万法唯识所造,着眼于物我之间的纵向作用,中观的缘起论局限于事物之间的横向联系,其实纵向的无限作用与横向的无尽缘起是可以打通的,它们本不可分割。如果心之官的“思”不同时表现为“至道”的“凝”,就是虽“诚”也“无物”,这样的心是虚幻的;如果事物之间的无尽缘起不“归其有极,会其有极”,那么缘起本身正如赫拉克立特那团不断燃烧又熄灭的火焰,是虚幻的运动,而不是“生生之谓易”的“易”,因为只有“为物不二”,才能“生物不测”。要把运动本身当作“实体”和“主体”,如黑格尔所说:“现象是生成和毁灭的运动,但生成毁灭的运动自身并不生成毁灭,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并构成着现实和真理的生命运动”。同样,也要把“作用”本身当作“实体”,唯一“现实”的是物我之间的作用,成己的“仁”与成物的“知”统一于“诚者自成也”的“诚”。常态的意识沿着这个作用向外延伸,把“作用”外化为固定的“作用者”,这是执著于相;然而如果沿着这个作用向内延伸,认为万法唯“识”所造,这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而不是万物皆“源”于我。阳明子说:“目无体,以万物之色为体……
心无体,以天地万物感应之是非为体”。《易传》云“显诸仁,藏诸用”,“藏”字吃紧,不是藏之于体,而是藏之于用,所谓即用即体。
朱子在“此天之所与我者”前面断句,认为“此”是指耳目和心,“此三者,皆天之所以与我者,而心为大”。船山说:“所以知天之所与我者,专为心言,而非耳目之所得共者”。因为只有心之官的“思”,才是“诚者,天之道也”,所谓“天之所与我者”即是指“思”不受外界条件限制,也不会“蔽于物”,而是“求在我者也”,所以应该在“此天之所与我者”后面断句。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