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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水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问题:《水法》出台时,供水还没有市场化和水权概念的淡薄,导致一些法律精神概念化和实际工作的依据不足。我国司法体系中,每一部法律基本都配以实施细则,现实社会实践中一般等待细则的出台,然后实施有可能有质疑的法律条款。其结果是相关细则出台前很多法律精神实际上无法实施,起不到法律应有的作用。比如,水资源税概念和自主解决水资源的社会力量应该得到的回报。按法律精神(宪法、水法、民法等),自主解决水资源的客体在其范围内在增加水资源地使用水,应该免交水资源税。原来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利用该地区较丰富的雨洪资源,彻底解决供水危机,避免国家的大量投入,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但是,这样浅显的道理,就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正面解释,也没有水法实施细则的支持,社会感到茫然,相关事项无法落实!其结果是在我国华北地区严重缺水造成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的同时,白白浪费掉的雨水资源是供水缺口的10多倍!其中,能够有效利用的部分也有缺口的2-3倍!换句话说,国家因为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每年造成雨水资源浪费达1000-2000多亿元人民币!
分析:水价基本由水资源税、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主要是污水排放和处理费)组成。在实际实践中,如果不排放污水,就可以减免污水处理费。这一政策在强调节约用水的理念下,虽然还没有法制化,但是,长期能够执行,极大的鼓励了水资源的循环使用和节约用水,缓解供水压力。当然,这些应该在法律细则的具体规定中体现,而不应该只在政策上体现。但是,因为水市场的推广只是近几年的事,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全面包干到推向市场,并没有落实相关法律细节的司法和立法解释,所以,有关部门正在等待相关细则的出台,或在等待有关部门的正面解释,而不在已有法律精神的范围内因地制宜执行。在我国供水系统中,基本上具备了供水能力,而缺的是水资源量。在这种背景下,国家需要解决的是水资源问题。为了减少国家的有关投入,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该非常明确的解释,有效增加水资源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正面阐述自主解决水资源的客体在其增加的水资源量范围内在该地方用水,免交水资源税。同时,增加水资源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鼓励措施,而不要空洞的说鼓励。如果没有具体指导意见,很难保障社会投入的权益,而无法有效鼓励社会力量解决供水危机。鼓励的措施是每增加一方水给一百元的贷款?还是一分钱的补贴?没有具体指导意见,在我国实际生活中研究来研究去,实际上无法真正落实。另外,虽然水权的概念还比较模糊,但是水的使用权的概念并不模糊。所以,水权概念的不明确不能成为阻碍水的使用权为主进行的商业活动的因素。
建议:1、从法律上明确增加水资源的客体在有效增加水资源量范围内在该地用水减免水资源税,并明确规定水价的组成部分和其中水资源税部分。
2、对解决供水危机的社会努力给予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包括科技研究投入和项目资金的落实。
3、公布政府供水补贴部分的详细构成,由暗补改为明补或取消补贴,代之对困难户的补助。
4、对政府和民间的水资源工程要一视同仁,推进相关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无效浪费。
5、水权概念未明确前,先强调水的使用权和它在具体情形下的具体含义和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