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泽:《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读书笔记
(2019-05-29 16:24:39)| 分类: 转载 |
高铭泽:《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读书笔记
文:高铭泽
本书以方韩之争为开篇,由此引出问题——“传统三段论是否现实”及“法律本体正义到底是否可以认识”,并得出作者观点,即法律适用难以得出唯一正确答案,根本原因在于本体的法律正义不可认识。
关于问题一,作者以方舟子是否有《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行为为例进行分析,得出法律解释的困境是因为“由严密形式逻辑造就的科学只能解决经验世界自然规律的问题,而无法回应我们心中的道德律。”根据该段及其前文相关论点,我认为“为什么大前提无法全部涵摄小前提,形式逻辑在法律中具有局限性”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因为判断者价值取向不一致所导致。其一,哈特曾说“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存在涉及词汇边缘含义的疑难案件,而法律概念的核心意义都是明确的。”即哈特认为法律概念的核心是确定的,但其外延是不确定的,也即法律概念的确定程度有着差异。如“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其概念属于核心确定,外延不确定;其二,法律要处理的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易变的,但是法律又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此时两者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法对于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此时便回到作者的论点,即由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非全覆盖性,需要裁判者以自身的价值取向加以权衡,也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问题二,法律本体正义到底是否可以认识,作者首先引入英国经验派和欧洲大陆的维理派对认识论的争议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机,并阐述了康德对于该问题的思考。康德认为“客观的必然性是我们人的认识结构本身所决定的,不是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但并不全都来源于经验,还需要人在经验之前就存在的先验范畴等先天形式”,而我们认识结构认识不了的东西即为物自体。作者由此得出自己观点,即认为法律正义属于不可认识之本体范畴,而由于本体法律不可认识,法律的解释便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到法律的现实应用,则关系到裁判者的价值判断、法律素养及人格良知。
作者通过心学的发展(陆九渊心学、王阳明心学等)、传统心学的分化、对传统心学的批判及修正等,对心学进行系统阐述,为作者的心学法学奠定理论性基础。后又在此基础上以心学的“良知”与康德“善良意志”作比较,认为良知是自由正义感之体现,具有造理的功能。又由康德的审美判断力的分析,对正义感反思性的判断力进行分析,认为正义感的判断是综合是非善恶价值评价于一体的,正义是无概念作为一个普遍好恶的客体,正义感判断是通往正义的目的。
作者阐述自己的理论观点后,又回到现实,将立法、司法以及相关案例纳入知识体系中进行分析。从法典局限性来看,作者基于本体正义不可认识论的观点,通过对徐国栋先生对与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观点的阐述,认为通常人们对于概念法学的失败的解释即生活的活动性及法律的滞后性这一观点是不透彻的,即正义的价值并非来自于经验,所以无法像自然科学能找到客观规律并推理出唯一答案。又认为,法律是一门关于正义的事业,是心灵正义的表现和模仿,由于没有客观必然性,“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一千个裁判者也有一千个对于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此乃心学法学对于正义价值判断在司法上的体现。
作者作为一名律师,不仅在实务中有着大量丰富经验,而且在理论上对于法学理论、心学理论均有着深入的研究,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得出自身系统性理论,使我非常敬佩。但由于本人对于法哲学方面的书涉猎甚少,且对于心学的认识也只停留在表面,因此对于作者的心学法学论的理解不够深入,亟待加强此方面的学习。希望以此激励我不停学习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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