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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宋以来儒书(儒书:指儒家学者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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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泽:《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读书笔记
文:高铭泽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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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祖飞
本人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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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的王国中,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祂的所有行动都符合普遍法则,所以义务要求并不适合于祂。一般理性存在者,他的感情、冲动和爱好不
文:朱祖飞
意志为自己设定法则的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欲望的主观动机仅对个体有效,道德法则的客观动因来自本体界,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由于欲望关系才赋予主观目的质料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相对的,不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样的相对目的就是假言命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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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祖飞
所有的这些命令(熟巧的规则、明智的建议和德性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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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祖飞
在第一章中,康德提出道德的三条原理,其核心在于“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凭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是不是从人的行为中,凭经验归纳出道德的“义务”概念呢?康德认为不是的。比如,有人帮助他人进行了“捐款”,表面上合乎义务。这一行为,人们(包括行为人自己)即使进行作为严格的审查,除了为义务道德根据之外,似乎难以找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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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祖飞
第二、三次康德读书会,在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二楼圆桌会议室举行,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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