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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论康德的善良意志

(2014-04-18 14: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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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在康德哲学中,通过对自由、定言命令、道德公设与善良意志关系的研究与讨论,在善良意志学说中确立了人在伦理领域中的主体性地位。康德把道德的基础建立在善良意志之上,阐明了道德的普遍形式特征,高扬了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关键词:善良意志 自由 定言命令 道德公设

 

 

    在康德哲学中,有一句话始终为世人所颂扬:“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1]259,这是《实践理性批判》最后一章的点睛之笔,并且在康德去世之后其被刻在康德的墓碑之上,其可以看做是整个康德哲学的总结。“头上的星空”是指自然界,对它的思考即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内容;“心中的道德律”则是指先天的道德法则或善良意志,它是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考察对象;而二者的统一,亦即自然与自由的统一,则是康德《判断力批判》所力图解决的问题。康德对理性的划界规定了形而上学以及科学的界限,并为其提供了基础,使人类能够更清楚明白地认识到自身的认识能力和范围。他对理性在道德领域的能力和至善的思考,则开创了理解道德的新视角。

    康德整个哲学的核心是围绕解决“人是什么”这个问题而展开,具体包含三个方面,即《纯粹理性批判》解答的是“我能够知道什么”这个问题,以求得真,人类理性表现为理论理性,人为自然立法;《实践理性批判》解答的是“我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以求得善,人类理性表现为实践理性,人为自己立法(道德自律);《判断力批判》解答的是“我能希望什么”这个问题,以求得美,人类理性表现为批判力。三个方面的问题综合起来就是“人是什么”。[2]28反观康德哲学,道德哲学是其整个哲学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诚如他所言,实践理性优越于理论理性。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 善良意志”概念, 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 “ 世界之中, 一般地, 甚至在世界之外, 除了善良意志, 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3]125善良意志既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也是其追求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其他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善良意志的基础之上。在康德道德体系中,有三个最重要的命题:“善良意志”、“定言命令”和“人是目的”。其中,“善良意志”即自由的、出于自我意愿的向善的意志,而不是出于某种目的的、带功利性的做善事的意志,这是道德的动机,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定言命令”即著名的“道德律令”(或称绝对命令),是关于道德的具体行为要求的法则,即“总是按照那些同时可以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的律令,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具体内容;“人是目的”即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康德道德哲学的结果。在此三者中,“善良意志”即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性概念,亦是其最高概念;“定言命令”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实际性的要求,是其具体内容;“人是目的”是康德对人的呼吁,是康德希望他的道德哲学能达到的现实亦是理想的目的,是其结果。

 

一、善良意志与自由

 

    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性概念,康德的自由观决定了他的道德哲学,而他的道德哲学又反过来成为康德自由观在实践领域的显用。康德认为,“善良意志”的“善”在于意志能够摆脱一切感性对象的干扰,并把道德法则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不受外来因素的限制而独立起作用的自主性就是“自由”。因此,意志的自由是“善”形成的前提条件,没有意志的“自由”,“善”不能成为其本身。当“善”出现时,意志不再是任意的,它摆脱了一切感性因素的影响,不受制于他物而成为自己。康德认为,“善”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理性本质,当理性服务于感性时,它已经沦陷自身。因此,只能用先天的实践理性原则(道德法则)来规定意志,使意志不受感性因素的困扰,并按照这条法则行动,这就是“善”。任何以使人快乐或者痛苦的东西为前提, 以趋乐避苦为行为准则的目的物,只是福而不是善。因为趋利避害这条准则只是一个有关感觉的经验性概念,并不是一个理性概念。当意志把一个有关感觉的经验性的原则作为行动的准则时,意志已经不再纯粹。

    那么,什么是“意志”?所谓“意志”,就是指一切有理性者所具有的起因力,因此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理性所独有的。但人是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就是说,人的本质虽然是理性,但他仍属于感性世界的一员,其意志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而阻碍意志的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在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中,“意志”是具有双向选择性的:当它克服了感性欲望的诱惑,排除了利益的干扰,自觉地遵守先天的理性法则(道德法则)时,才是纯粹的“意志”,才体现理性的本质;反之,它不再是纯粹的“意志”,而是“任意”,任意不是真正的自由。如上所述,“自由”就是在不受本身以外任何其他力量的影响下而能独立发挥有效力量。也就是说,当意志排除感性因素的干扰,遵从道德法则时,它就是纯粹的“意志”,因为它是“自由”的,同时它也是“善”的。

康德的自由观是承接其《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理性的二律背反而来的,他在对四组二律背反的分析中,对其它三组都进行了定论,唯独对第三组“正题:被另一个项目引起的项目的序列结束于一个自由的、在自然意义上不被引起的事件。反题:该序列永远延续”[4]178没有下结论。通过康德对理性之第三组二律背反的解决,即认为二者都可以为真,表明自由是可以设想的,因为相对于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存在着一种自由因果律,亦即不受感性经验的限制单凭理性自身的原因而产生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康德认为自由就是理性完全按照自身的法则行动,这是一种温和的决定论:一方面他认为人的行动是要受到理性的控制的,在这个意义上,人的任何行动都不是自由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如果能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去行动,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去行动,那么人又是自由的。由此,我们可以考察理性的实践活动,看一看在什么情况下意志能够排除经验的束缚,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康德认为,意志同时受到感性和理智的影响。但是人固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决定自己的能力,因为意志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其一是主观准则,其二是客观法则。当意志对自己的规定仅仅对其个人有效的时候,这种规定就是主观准则;而当意志的规定不仅对其个人有效,而且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都普遍有效的时候,这种普遍的规定就是客观法则。因为一种实践的法则一定是普遍必然的,它是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客观法则,而依据经验不能提供给我们任何实践的法则,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实践原则只是个人的幸福原则,没有普遍必然性。所以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不是根据经验质料而是根据形式而决定其意志的原理,这样一个完全以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是一个自由意志,因为它意味着理性所遵守的是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于是,对于“善良意志”而言,其本身即是自由的。我们可以说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唯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善良意志”是以善良自身为目的的意志,它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只以自身为目的,摆脱了一切经验因素,包括社会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等方面的约束。反过来,“善良意志”的存在反证“自由”的存在,它捍卫着人的绝对尊严和绝对权利。

 

二、善良意志与定言命令

 

    康德认为我们有两类命令式,一类是“假言命令”,一类是“定言命令”。所谓“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它以“如果……就……”为形式,例如“如果我说谎,就会失去信誉”,因此,为了不失去信誉,我应该诚实。这就是说,我应该诚实在这里是有条件的,诚实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别的目的的手段。这样的诚实固然不错,但却算不上道德行为。所谓“定言命令”则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或者说,在这种命令式中,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即是说,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而“道德律令”都是“定言命令”。它们是无条件的、无目的的和无功利性的。康德认为之所以有这两类命令式的区分,是因为在道德领域中,只有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善的,“善良意志”是善和恶的基础。正像康德所的那样,“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哪怕这法则表面看来似乎必须由善、恶概念提供基础),而只(正如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这就是说涉及到实践领域的善和恶的区分之时,善良意志成为了标准。”[1]263可见,“定言命令”的基础就是“善良意志”。

在康德哲学中,康德有三个关于定言命令的公式:

1.第一个定言命令公式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这个公式是定言命令的最重要的公式,康德有时甚至称之为“唯一的定言命令”。这个公式所强调的是,定言命令乃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道德法则能够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普遍有效呢?

2.第二个定言命令公式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由于定言命令中包括三个因素:意志、准则和法则,所以定言命令只有成为意志的准则时才能起作用。这个公式规定的就是究竟什么样的意志准则能够成为对一切有理性者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就意志准则表现为行动的目的而言,如果作为一种意志准则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有效的客观法则,它就必须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而且是“自在的目的”。显然,这种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自在目的的目的,只能是理性自身。因而,康德所谓的“人是目的”也就是说“理性是目的”。于是,康德便引出第三个公式,亦即“自律性公式”。

3.康德第三个定言命令公式

“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既然定言命令对一切有理性者普遍有效而且出于纯粹理性自身的目的,因而当我们按照定言命令而行动的时候,我们就是在按照自己制订的法则而行动,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既是守法者也是立法者,这样一个纯粹理性的世界就是一个“目的王国”。

这三个公式并非意味着有三种定言命令,而是定言命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定言命令”之为“定言命令”应该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应该是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者而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在康德三个定言命令的公式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三个公式对善良意志的发挥:第一个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对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唯有无关功利的、无任何目的的准则才能成为普遍的准则。因为一旦牵涉到现实的利益总是有受害者,并且在逻辑上总是自己会受到伤害,而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不会愿意自己受到伤害的,因此唯有出于作为人类自由本性和理智本性在道德领域展现的善良意志的准则才符合这个公式的规定。这个公式强调的是善良意志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在实践领域的效用;第二个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同样的对于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将人作为目的就是将人的本性完全发挥出来,而康德已经认为在实践领域人的本性即是“善良意志”,因此这个公式就是强调“善良意志”在实践领域的发挥;第三个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这个公式是以前两个公式为前提的,只有“善良意志”既是道德活动的纯粹出发点又在实践领域充分实现的时候,这个公式中所说的“目的王国”才有可能实现。而每个有理性者的观念要成为普遍立法的观念也需要善良意志成为每个有理性者的观念,即善良意志在每个有理性者的心中、行为中普遍实现,这个公式即为康德的名言“人为自己立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善良意志”是其“定言命令”的基础,“定言命令”是根据“善良意志”的本性而从逻辑上推导出来。只有在“善良意志”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定言命令,而“定言命令”亦是康德“善良意志”的发用。人必须通过“定言命令”的三个公式在实践领域中实现“善良意志”,不然“善良意志”永远都是隐而不显的。“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是一种近似于中国哲学中的体用关系的联系。“善良意志”是体,“定言命令”是用,二者“体用唯一,显微无间”。

 

三、善良意志与道德公设

 

康德最强调的是“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则是人的道德动机,并且是无法用理性予以证明的,只能说它是自明的、是先天的。这就需要人们信仰它,从而才能践行它,。正是因为康德强调道德动机的纯洁性并将动机与行为效果划清了严格的界限,于是产生了道德的纯洁性与现实的关系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事,这种道德法则与经验无关亦与行为的结果无关,它属于纯粹理性的理智世界(因为善良意志是先天的、纯粹的),而行为则不可避免地要落入由必然的自然法则所统治的现象世界,那就意味着动机与效果是完全分离的,它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既然如此,道德法则如何能够产生与之相应的行为效果呢?属于理智世界的目的如何能够在感觉世界之中得到实现呢?如果动机与效果完全是两回事,我们怎么知道一个人的动机是善良的而不是伪善的呢?不仅如此,如果人类理性属于两个世界,那么他在这两个世界中都应该得到满足,换言之,道德之德性只是无条件的善而不是“至善”,“至善”既包括德性,也包括幸福,它是以德性为第一要素的德性与幸福的统一。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康德说明理智世界与感性世界之间的关系,为此他提出了实践理性的“公设”。人类理性由于敬重道德法则而向往一个无条件的对象即“至善”,“公设”就是这个由道德法则而成立的“至善”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假设。

在康德哲学中,康德提出了三个道德公设:

1.第一个道德公设——“意志自由”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基础,也是达到“至善”的条件。康德所谓的“至善”是以德性为根据的道德和幸福的统一,因此我们必须假设人具有不受感性世界制约而能按照道德规律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正如康德所说:“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界的限制而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它的最高理想”。

2.第二个道德公设——“灵魂不朽”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不可能在其现实的有限生命中实现“至善”,因此,要想达到幸福与道德完全一致的圆满境界,就必须假设一种实践上的无止境的进步,而这种无止境的进步只是在假设“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今生今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至善”这一无限完满的境界,所以必须假设灵魂不朽,“至善”才有其实践上的可能性。所以,康德认为“至善只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的”。

3.第三个道德公设——“上帝存在”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而道德规律是受自由的意志支配的,因此在尘世间不可能实现道德和幸福的完全结合。为了保证理智世界中的德性在感觉世界之中有其相应的效果,为了保证德性与幸福都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使这两个世界能够协调一致。康德认为“至善是只有在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假设神的存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

在此有个问题必须稍微涉及: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曾认为“灵魂”、“世界”和“上帝”是理性主观自生的“先验概念”,所以叫“理念”。它们是用来系统化知性的经验知识的一些指导原则,而不是有实际存在的对象与之相应的理性概念。就是说,现象或经验中并无和理念相一致的对象,理念乃是同任何实在对象无关的主观概念。并且批驳了与这三个概念对应的“理性心理学”、“理性神学”和“理性宇宙论”,称之为“先验幻相”。但是在这里康德又将其拉回来作为“道德公设”来使用。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三个公设和理性并无关系。人类的道德是其实践理性,是理性的一种。在理性的运用中是不允许出现先验幻相的,但是在这里,“道德公设”并非是理性的使用,三个公设也不是道德本身,而是实现道德的条件。因此在这里用“上帝存在”、“灵魂不朽”和“意志自由”作为道德的公设并不和《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灵魂、世界和上帝的批判产生矛盾。二者并非同一层次上的问题。

康德以这三个道德公设为实现道德至善的条件,首先,“意志自由”就是“善良意志”,两者说的是一个意思。其次,“灵魂不朽”虽然是为了给人类实现“至善”一个可能性,但是一方面“至善”本身即可看作是善良意志的发挥,另一方面善良意志作为道德活动的出发点,要完全发挥它也不是今生今世就能实现的,因此做“灵魂不朽”的假设不仅在目标上予以善良意志实现的可能性,更是在现实中给予其根据。最后,“上帝存在”的假设是康德为了联系善良意志所在的纯粹理性世界和道德行为所在的感觉世界而设的。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以语义为切入点,分析了“善(Gute)”和“福(Wohl)”、“恶(Bose)”和“苦(Weh)”之间的关系。康德说:“福或祸永远只是意味着我们的快意或不快意、快乐和痛苦的状态的关系,而如果我们因此就欲求或厌恶一个客体,那么这种事只要它与我们的感性及它所引起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相关时就会发生。如果某物应当是绝对地(在一切方面而且再无条件地)善的或恶的,或者应当被看做是这样的,那它就只会是行动的方式,意志的准则,因而是作为善人或恶人的行动着的个人本身。”[1]121 在这里康德将感觉世界的善与理智世界的善进行了区别,肯定后者而否定前者,这样做虽然保证了道德纯洁性,却不得不面对两个世界的割裂,而“上帝存在”这个公设则解决了这个问题。“上帝”被康德认为是“统一精神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最高概念”,因此这个假设是最重要的。而对于善良意志而言上帝的存在不仅为它提供了通向感觉世界的可能性,使它所发出来的行为成为真正的道德行为,而且使得它具有了现实世界长久的效用,成为人类可以触及的东西,这样善良意志的真实性和效用性就增色不少。

康德的三个道德公设说到底就是为了解决在道德领域中理智世界与感觉世界的割裂的问题,善良意志作为理性在道德世界中的展现,作为理智世界中的出发点,其效用性和真实性亦得到保证,道德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的合法性亦在这三个公设中得到实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和基点,一切道德行为都从它出发,一切道德行为的效果都由它结算。“善良意志”亦是康德对人的尊严的最高赞扬,人只有具备了善良意志才是有尊严的。因此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一句原文来结尾:“道德和能够具备一种道德的人性是惟一具有尊严的。工作中的技巧和勤奋具有一种市场价格;机智、活跃的想象力和情绪具有一种鉴赏价格;与此相反,出自原理(不是出自本能)的信守承诺、仁爱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3]223可见,康德正是在善良意志学说中,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了人的主体自身,确立了人在伦理领域中的主体性地位,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上的“哥白尼革命”!

 

 

参考文献:

[1]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 康德著.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

[4] 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M].韦卓民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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