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论康德的善良意志
(2014-04-18 14: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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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关键词:善良意志 自由 定言命令 道德公设
一、善良意志与自由
康德的自由观是承接其《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理性的二律背反而来的,他在对四组二律背反的分析中,对其它三组都进行了定论,唯独对第三组“正题:被另一个项目引起的项目的序列结束于一个自由的、在自然意义上不被引起的事件。反题:该序列永远延续”[4]178没有下结论。通过康德对理性之第三组二律背反的解决,即认为二者都可以为真,表明自由是可以设想的,因为相对于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存在着一种自由因果律,亦即不受感性经验的限制单凭理性自身的原因而产生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康德认为自由就是理性完全按照自身的法则行动,这是一种温和的决定论:一方面他认为人的行动是要受到理性的控制的,在这个意义上,人的任何行动都不是自由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如果能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去行动,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去行动,那么人又是自由的。由此,我们可以考察理性的实践活动,看一看在什么情况下意志能够排除经验的束缚,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二、善良意志与定言命令
在康德哲学中,康德有三个关于定言命令的公式:
1.第一个定言命令公式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这个公式是定言命令的最重要的公式,康德有时甚至称之为“唯一的定言命令”。这个公式所强调的是,定言命令乃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道德法则能够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普遍有效呢?
2.第二个定言命令公式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由于定言命令中包括三个因素:意志、准则和法则,所以定言命令只有成为意志的准则时才能起作用。这个公式规定的就是究竟什么样的意志准则能够成为对一切有理性者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就意志准则表现为行动的目的而言,如果作为一种意志准则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有效的客观法则,它就必须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而且是“自在的目的”。显然,这种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自在目的的目的,只能是理性自身。因而,康德所谓的“人是目的”也就是说“理性是目的”。于是,康德便引出第三个公式,亦即“自律性公式”。
3.康德第三个定言命令公式
“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既然定言命令对一切有理性者普遍有效而且出于纯粹理性自身的目的,因而当我们按照定言命令而行动的时候,我们就是在按照自己制订的法则而行动,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既是守法者也是立法者,这样一个纯粹理性的世界就是一个“目的王国”。
这三个公式并非意味着有三种定言命令,而是定言命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定言命令”之为“定言命令”应该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应该是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者而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在康德三个定言命令的公式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三个公式对善良意志的发挥:第一个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对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唯有无关功利的、无任何目的的准则才能成为普遍的准则。因为一旦牵涉到现实的利益总是有受害者,并且在逻辑上总是自己会受到伤害,而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不会愿意自己受到伤害的,因此唯有出于作为人类自由本性和理智本性在道德领域展现的善良意志的准则才符合这个公式的规定。这个公式强调的是善良意志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在实践领域的效用;第二个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同样的对于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将人作为目的就是将人的本性完全发挥出来,而康德已经认为在实践领域人的本性即是“善良意志”,因此这个公式就是强调“善良意志”在实践领域的发挥;第三个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这个公式是以前两个公式为前提的,只有“善良意志”既是道德活动的纯粹出发点又在实践领域充分实现的时候,这个公式中所说的“目的王国”才有可能实现。而每个有理性者的观念要成为普遍立法的观念也需要善良意志成为每个有理性者的观念,即善良意志在每个有理性者的心中、行为中普遍实现,这个公式即为康德的名言“人为自己立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善良意志”是其“定言命令”的基础,“定言命令”是根据“善良意志”的本性而从逻辑上推导出来。只有在“善良意志”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定言命令,而“定言命令”亦是康德“善良意志”的发用。人必须通过“定言命令”的三个公式在实践领域中实现“善良意志”,不然“善良意志”永远都是隐而不显的。“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是一种近似于中国哲学中的体用关系的联系。“善良意志”是体,“定言命令”是用,二者“体用唯一,显微无间”。
三、善良意志与道德公设
康德最强调的是“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则是人的道德动机,并且是无法用理性予以证明的,只能说它是自明的、是先天的。这就需要人们信仰它,从而才能践行它,。正是因为康德强调道德动机的纯洁性并将动机与行为效果划清了严格的界限,于是产生了道德的纯洁性与现实的关系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事,这种道德法则与经验无关亦与行为的结果无关,它属于纯粹理性的理智世界(因为善良意志是先天的、纯粹的),而行为则不可避免地要落入由必然的自然法则所统治的现象世界,那就意味着动机与效果是完全分离的,它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既然如此,道德法则如何能够产生与之相应的行为效果呢?属于理智世界的目的如何能够在感觉世界之中得到实现呢?如果动机与效果完全是两回事,我们怎么知道一个人的动机是善良的而不是伪善的呢?不仅如此,如果人类理性属于两个世界,那么他在这两个世界中都应该得到满足,换言之,道德之德性只是无条件的善而不是“至善”,“至善”既包括德性,也包括幸福,它是以德性为第一要素的德性与幸福的统一。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康德说明理智世界与感性世界之间的关系,为此他提出了实践理性的“公设”。人类理性由于敬重道德法则而向往一个无条件的对象即“至善”,“公设”就是这个由道德法则而成立的“至善”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假设。
在康德哲学中,康德提出了三个道德公设:
1.第一个道德公设——“意志自由”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基础,也是达到“至善”的条件。康德所谓的“至善”是以德性为根据的道德和幸福的统一,因此我们必须假设人具有不受感性世界制约而能按照道德规律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正如康德所说:“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界的限制而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它的最高理想”。
2.第二个道德公设——“灵魂不朽”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不可能在其现实的有限生命中实现“至善”,因此,要想达到幸福与道德完全一致的圆满境界,就必须假设一种实践上的无止境的进步,而这种无止境的进步只是在假设“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今生今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至善”这一无限完满的境界,所以必须假设灵魂不朽,“至善”才有其实践上的可能性。所以,康德认为“至善只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的”。
3.第三个道德公设——“上帝存在”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而道德规律是受自由的意志支配的,因此在尘世间不可能实现道德和幸福的完全结合。为了保证理智世界中的德性在感觉世界之中有其相应的效果,为了保证德性与幸福都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使这两个世界能够协调一致。康德认为“至善是只有在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假设神的存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
在此有个问题必须稍微涉及: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曾认为“灵魂”、“世界”和“上帝”是理性主观自生的“先验概念”,所以叫“理念”。它们是用来系统化知性的经验知识的一些指导原则,而不是有实际存在的对象与之相应的理性概念。就是说,现象或经验中并无和理念相一致的对象,理念乃是同任何实在对象无关的主观概念。并且批驳了与这三个概念对应的“理性心理学”、“理性神学”和“理性宇宙论”,称之为“先验幻相”。但是在这里康德又将其拉回来作为“道德公设”来使用。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三个公设和理性并无关系。人类的道德是其实践理性,是理性的一种。在理性的运用中是不允许出现先验幻相的,但是在这里,“道德公设”并非是理性的使用,三个公设也不是道德本身,而是实现道德的条件。因此在这里用“上帝存在”、“灵魂不朽”和“意志自由”作为道德的公设并不和《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灵魂、世界和上帝的批判产生矛盾。二者并非同一层次上的问题。
康德以这三个道德公设为实现道德至善的条件,首先,“意志自由”就是“善良意志”,两者说的是一个意思。其次,“灵魂不朽”虽然是为了给人类实现“至善”一个可能性,但是一方面“至善”本身即可看作是善良意志的发挥,另一方面善良意志作为道德活动的出发点,要完全发挥它也不是今生今世就能实现的,因此做“灵魂不朽”的假设不仅在目标上予以善良意志实现的可能性,更是在现实中给予其根据。最后,“上帝存在”的假设是康德为了联系善良意志所在的纯粹理性世界和道德行为所在的感觉世界而设的。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以语义为切入点,分析了“善(Gute)”和“福(Wohl)”、“恶(Bose)”和“苦(Weh)”之间的关系。康德说:“福或祸永远只是意味着我们的快意或不快意、快乐和痛苦的状态的关系,而如果我们因此就欲求或厌恶一个客体,那么这种事只要它与我们的感性及它所引起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相关时就会发生。如果某物应当是绝对地(在一切方面而且再无条件地)善的或恶的,或者应当被看做是这样的,那它就只会是行动的方式,意志的准则,因而是作为善人或恶人的行动着的个人本身。”[1]121
康德的三个道德公设说到底就是为了解决在道德领域中理智世界与感觉世界的割裂的问题,善良意志作为理性在道德世界中的展现,作为理智世界中的出发点,其效用性和真实性亦得到保证,道德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的合法性亦在这三个公设中得到实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和基点,一切道德行为都从它出发,一切道德行为的效果都由它结算。“善良意志”亦是康德对人的尊严的最高赞扬,人只有具备了善良意志才是有尊严的。因此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一句原文来结尾:“道德和能够具备一种道德的人性是惟一具有尊严的。工作中的技巧和勤奋具有一种市场价格;机智、活跃的想象力和情绪具有一种鉴赏价格;与此相反,出自原理(不是出自本能)的信守承诺、仁爱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3]223可见,康德正是在善良意志学说中,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了人的主体自身,确立了人在伦理领域中的主体性地位,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上的“哥白尼革命”!
参考文献:
[1]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 康德著.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
[4] 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M].韦卓民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