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年限”或存私产危机
文/刀砍天下
★近日,一份不动产登记表在网上曝光,其中一栏是叫做“使用年限”,似乎比房产证上的地产“使用年限”更切近房产本身。如果是这样,那就从持有权上进一步确定了我们事实上完全不可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也就是说当前的私产隐含着持有危机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但是在现有的公共权力架构和私产文化严重匮乏的恶劣环境中,我们能够想象得到,等接近或到了房产使用年限时,民众的所谓个人不动产价值不仅将大幅缩水,甚至血本无归。因为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往往是官僚意志的结果。
所以确保私有财产能够在能够成为国家财富中恒定的基础性组成,避免政府在私产底限上如早期那样,利用体制需要与民夺利,必须建立健全尊重与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限制政府权力——尤其是其中的官僚特权——对私有财产的处置。
否则,“使用年限”中隐藏的私产危机就会成为普遍的社会事实,一纸红头文件或一支杂牌拆迁部队就能让民众用几十年血汗换来的私产顷刻化为乌有,我们又不是没有这方面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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