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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高院严惩涉医犯罪的意见

(2014-04-25 08:21:33)
标签:

医闹

杂谈

分类: 江湖快刀

三问高院严惩涉医犯罪的意见

 

文/ 刀砍天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24日联合出台意见,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明确了需要依法惩处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要求,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将从严惩处。(据2014年4月24日中新网)

 

    博主誓死支持最高院新出炉的这个意见,因为它确实有利于打击杀医、伤医和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但是博主同样有了一点小困惑。

 

    一是为什么不强化法律制度重惩医院给病人甚至给已故病人多开药、开贵药的行为?这个现象已经是极其普遍了,比医闹普遍得多上万倍,但凡有医院(私人小医院不算)的地方就一定有乱收费、开贵药的现象。我们装腔作势地整了多少年愣是没整住,为什么?

 

    博主当然知道制度问题很大,但是法律就因此可以冷眼旁观吗?为什么不强化自身的威慑力和惩戒力,让医生恐于靠开药牟取暴利?似乎这样的事儿仅仅就是医生的道德问题,法律难道不知道医生的这种丑行极有可能让病人倾家荡产,甚至要卖血、卖 肾求医?这难道不是变相伤人、杀人?

 

    二是为什么不强化法律制度重惩医院因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请注意不含合理的意外事故),是不是能够在他们依法(或依照双方协商)作出赔偿之后继续对责任医生进行刑事追究,也就是追究玩忽职守或渎职罪?

 

    因为博主看到很多医疗责任事故之后都是一赔了事,那可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呢?须知在工业事故中如有安全责任问题,致人伤亡的责任人甭管赔不赔钱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可气的是,法律没有在第三方独立鉴定方面几乎做任何程度的努力,很多责任医疗事故在院方的一口咬定是意外事故的情形下就一了百了了。

 

    三是为什么不强化法律制度重惩医生索取和收受红包的行为,是不是能在其退款之后继续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受贿罪?

 

    和上面那问情形一样,多是医生一退了事,也有个别人被开除,但很少有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受贿医生往往大都不是只收了那一笔,和官员受贿一样,只要认真追究,都能挖出一个大萝卜,甚至会带出不少的泥。

 

    如果不先行解决这些问题,用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用道德的呼唤去普遍地让医生真正成为白衣天使,让医院成为救死扶伤的圣地,而只是单方面地施以法治高压,即便是再出台一百项重惩涉医犯罪的意见,也不会解决实际问题的。

 

    试想,中国老百姓连武装到牙齿的充满兽性的日本鬼子都不怕了,还会怕什么意见?大不了同归于尽。再说这样的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而且很有可能会越来越多。

 

                                                                                      三问高院严惩涉医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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