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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买就买了呗

(2009-11-06 09:06:41)
标签:

花钱买刑

杂谈

分类: 江湖快刀

  如果刀砍先生(以新浪博客里混“有闲”的那位为准)没记错的话,好像是一则笑话。说是一富的满屁股流油的家伙对一美女说,给你一万块,让我搞一下。美女愤然曰,你以为我是什么人!富翁淫心荡漾地接着说,给你十万!美女皱着眉头说,我不是那样的人!富翁又说,一百万,你让老子搞一下。美女悦然,我是你的人。

 

    我一大早起来就说这个笑话可没有贬低女人的意思,作为身体倍儿棒的大老爷们,我向来对女人有着由衷的热爱,且一直向往着三宫六院时代的幸福(疑为“性福”)生活。我如此这般地码了如上文字,就是想告诉大家,很多事情其实就那么回事,再怎么拐弯抹角,涂脂抹粉的也终于要露出猴子的屁股。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先生在一个演讲中对近几年社会上“花钱买刑”的说法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据11月6日中新网)

 

    张军先生在哪忙活了半天,其实跟没说一样。如今是个人都知道,对被害人赔不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危害的结果。但张军先生的解释并没有逃离“花钱买刑”的范畴!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许可的情形下,花了钱就是可以轻判或不判,这个不争的事实在张军先生的解释里也给予了肯定,用“罪刑相当”之类美化完全没有必要。我们完全可以说,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许可的情形下,法律就是钱的“人”,刑期就是一种可以讨价还价的“商品”。

 

    譬如说吧,某人欺负刀砍先生,刀砍先生即没钱又不会武功,到警察局报案又不值得立案,怎么办?只好忍了,顶多到自己的破博客里弄点声讨文字自慰一下。可如果刀砍先生家财过亿,正为怎么把自己的钱糟践完而痛苦不堪的时候,哼,谁他妈的敢欺负我,我立马找两个人打断他的腿,然后再甩给他千八万的,或许连过堂都不用,什么刑期之类或许干脆就免谈了。所谓“罪刑相当”,不就这么回事吗?

 

    我们的文化或许道貌岸然惯了,什么时候都想把自己武装的神圣无比,其实很多事情就像澡堂子里的你我,谁也不比谁多个小鸟。在许可情况下,“花钱买刑”没什么不好的,无论什么时候,被正视的事实远比脂粉装扮出来的好看的多可爱的多!

 

                                                【媒体转载请联系:我的邮箱/ally2004@sina.com

                                                                                 花钱买刑,买就买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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