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案更要正视人性的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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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不成立的伟大理由我在此就不赘述了,大家自个儿到众媒体中去看吧。不成立的原因让我想起一件国内臭名卓著的事,说是国内某屡遭集体表彰的派出所的警察同志们为了抓一名入室强奸案的疑犯,竟然让受害妇女再次恭候一次非常非常实在的强奸,理由是为了取证。终极结果好多人都知道,好几个在犯罪现场恭候疑犯完成强奸的警察先生竟然在疑犯快乐地完成强奸之后被其快乐地逃之夭夭。
深圳市公安局说林卡脖先生猥亵不成立也是基于所了谓的“证据不足”。在警方看来,林卡脖先生必须在受害女身上完成性交以外的性侵害并且有录象资料之类的直接证据为证才能定名“猥亵”,这与“恭候强奸”的伟大理论如出一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先生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告诉记者,林嘉祥纵然掐了女孩的脖子,并将女孩向洗手间拉,但是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目前还不清楚。哼,TNND,一个喝了酒的壮男人掐着素不相识的女孩的脖子往卫生间里拖竟然搞不清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这话恐怕连不到发情期的猪听了都觉得可笑,国法的“疑罪从无”也不能“从”到这么无耻的份上吧!
看来要想给林卡脖先生定罪,需在若干警察及几个高清摄象机的共同伺候下实实在在地猥亵一回。如此取证定罪,让警局里有同窗好友的刀砍这厮禁不住淫心大起,呵呵,只要能不留下直接证据,刀砍这厮岂不是可以N多方式大泄淫欲乎?
林卡脖猥亵之不成立,一是我们的法制设计有问题,这一点我非常同意皮艺军教授的意见: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少年刑法,对于涉及少年的刑事犯罪,法官会按照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进行裁量,而我国刑法却没有类似的规定。二是权本位的特殊作用,虽然有人在义正严词地反驳这个观点,但从录象莫名其妙地遗失和宾馆职员的禁言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做祟的端倪。这“二是”恰恰是林卡脖猥亵不成立的关键,倘若是一民工,各种录象必然衣着体面地及时出庭作证,断不敢玩迟到玩渎职玩人间蒸发;宾馆职员的眼睛也必然是雪亮的,嘴巴也必然是坚持正义的,于是民工猥亵女童之罪也必然成立!可惜,林卡脖是与“市长一个级别的”的什么什么,他有足够的能量卡住法律的脖子并猥亵的一塌糊涂,这回猥亵我们确看的真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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