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不露脸 举证无原件
30年台商蔡德仪欺诈胜诉备忘录(1)
——揭穿蔡德仪的双面人设和双重标准
旅法华侨 瞿邦治
1992年9月—2022年7月,30余年,蔡德仪及其特别助理胡小毅一唱一和,纷纷向海峡两岸各级法院提交虚假转移公证等材料,不断从事权力寻租和相应的欺诈活动,继而抢夺得到瞿邦治不动产权,随后以未签章不承担法律责任等为由头,盆满钵满,全身而退,逃之夭夭,胜诉连连。下面揭穿蔡德仪虚假陈述人的真面目。
一、呈堂证供
2016年5月25日,蔡德仪呈堂证供称:“伊为台庆公司法定代理人,于81年(1992年)10月间与重庆市政府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办公室(后更名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合作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片区之之建筑拆迁开发案(下称较场口片区工程),由重庆市拆迁办公室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等业务,开发后,由重庆市政府取得百分之三十部分以安置拆迁户,是较场口片区工程之拆迁作业部分与伊或台庆公司无涉。”(引文自《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第4页末段)。
二、事实真相
1.台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系晏明,非蔡德仪。
2.1992年9月5日,签订《重庆较场口片区房地产开发合约书》的乙方是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筹备处)及晏明先生,并非蔡德仪。
3.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办公室不可能前冠“重庆市政府”。
4.重庆市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于1993年8月30日经重编(1993)85号文件批复成立,与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毫不相干。故而“更名”之说属于无稽之谈。
5.所谓“签订协议”更是无比荒唐的说辞。其中,《关于变更重庆市市中区较场口片区改造工程“合约书”签订单位的报告》属于残缺不全没有批复的文书,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效力。
6.所称“由重庆市政府取得百分之三十部分以安置拆迁户”是对市政府无中生有的诽谤。
7.所称“是较场口片区工程与伊或台庆公司无涉”属于彻头彻尾的谎言伪证。事实上,《房屋产权许可证》重庆市市中区拆许字(94)第10号载明:拆迁人系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系蔡德仪。
8.持证瞒证。30年来,蔡德仪在涉及较场口片区拆迁安置的诉讼中,恶意隐瞒持证真相,虚假转移拆迁安置法定义务,推卸其法律责任,骗取若干胜诉文书。
9.持证亮证。1999年3月,在涉及联建预售证的(1999)中区法行初字第17号案庭审中,蔡德仪昙花一现地亮出《房屋产权许可证》正反面原件,竟然骗取得到该案胜诉文书。
以上证据和事实,充分暴露了蔡德仪的双面人设、双重标准和欺诈本性,诠释了蔡德仪为什么在大陆开庭从来不露脸和举证无原件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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