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不作为 他律不立案
台商“转移”公证书侵权逍遥法外
——(2022)京03民终4173号评析
旅法华侨 瞿邦治
2022年1月9日—2022年4月5日,瞿邦治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公证协会等不作为、乱作为和庇护造假“转移”公证加大且延续损害起诉人合法权利申请微信立案。其间,(2022)京0105民初26469号和(2022)京03民终4173号做出:“公证协会是公证业自律性组织,起诉人针对中国公证协会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016年7月25日,(2016)京行终2874号明确指出:瞿邦治“应该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自律组织不作为,不“自律”,且面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和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不法行径,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公证执业违法线索和行为拒绝核实查处,继而造成起诉人合法实体权利损害加大和延续的严重后果。起诉人依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一)、(二)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提出“他律”诉求理据充足。
事实上,涉案文书属于蔡德仪和魏怡二人串通篡改而提交的私文书,所称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拆迁安置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经公证合法转移给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纯属无中生有的伪证。其间,蔡、魏二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假冒,蔡德仪签名存伪,魏怡签盖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十八梯片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章已于1993年12月6日废弃,且拆迁办法定代表人赵兴俊没有签字,且没有签盖重庆市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的公章。转移事实不存在,转移主体不合法,转移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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