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惊诧,在1951年的时候台湾社会已经开始注重对妇女人权问题的保障工作。1951年7月24日,台湾成立了保护养女运动委员会,运营政府机制和资源,协助命运悲惨的养女改变生活,唤起社会对妇女人权问题的意识。

(照片1:两名养女到保护养女委员会请求保护)
养女制度是台湾传统社会的一大陋习,受极端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一些贫穷的家庭生下女孩儿之后送给其他人家,大部分的养父母对收养的女孩儿不是出于爱,而是当成一桩买卖,提供给这些女孩儿简单的吃住,然后把她们当成童养媳,逼迫她们劳动,一旦长大,视为买卖婚姻的商品索取高额的家装,或者干脆卖到妓院。
国府在迁台湾的第二年就着手解决这一陋习,根据调查,全台湾共有养女十一万九千五百四十六人,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下,这一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1955年8月29日,台湾通过法令正式将保护养女制度合法化,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养女的法律地位,规定养女有财产继承权,有婚姻自由,以及地方警政机构有保护养女人权的义务等等。

(照片2:台湾省举办保护养女委员会成立周年纪念大会。)

(照片3:为争取婚姻自由,三位养女在保护养女委员会的协助下举行集体婚礼)
到1960年,养女制度已经彻底成为了台湾社会的历史名词,这是台湾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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