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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在与人类的联系中谈论自然法,并得出结论,它们是借助理性达到规范、普遍原则。首要的和基本的自然法是人人都应该设法取得和平。整个自然权利的概念体现在下列规则中:如果我们无法达到和平,那就要利用所有政治手段和力量。权利是行动或放弃行动的自由。法律则是规定人们应该不应该做什么。
在自然状态中其主宰作用的是自然权利,也就是理性所承认的自我保存欲望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地自我保护的行动自由。当建立一个国家的时候,自然法就开始生效;它们是一些理性规则,其基础是所有个人从开明而长远的自利出发对他们为保存生命、维护安全生活之社会而应当做什么的认识。如果我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我们就必须用一切可能的自卫手段。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那么我们就必须维护和平。在这两种情况下,理性的规则都建立在人的基本本能即自我保护的基础上。
在古典自然权利哲学中,自然法是某种理想的东西,是某种超越人的东西:是我们应该设法达到的规范。对霍布斯来说,引导自然权利中的规范是物质的因素,是本能和开明的自利。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是用个人的自私本性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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