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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理学本体的建构

(2011-06-05 10:21:34)
标签:

朱熹

理学

杂谈

分类: 天下书屋

朱熹理学本体的建构

 

张载的理学建构是一种由宇宙论到伦理学的半自觉成果,朱熹的宇宙论理论体系则是自觉地以建构伦理学为目的的。

 

朱熹庞大的哲学体系最根本的核心是建构出这样一个观念和公式:

 

“应当”(人世伦常)=必然(宇宙规律)。

朱熹包罗万象的“理”世界是为了这个公式而设立:万事万物之所以然当即人们都必须遵循、服从的规律、法则、秩序,即“天理”。尽管与万物同存,“理”在逻辑上先于、高于万事万物的现象世界,是万事万物的本体存在。这个超越万事万物的“理”也是人世伦常的“应当”:两者既相等同又可以互换。

 

“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太极本无此名,只是个表德。”可见,宇宙本体的“理——太极”是社会性的,是伦理学的,是个体必须尊奉、服从、执行的绝对命令。

 

“天命”(“理”)就是“性”,是对个体来说的先验的必然的要求和规范。人世的伦常道德、行为规范来自“绝对命令”,来自“天理”,而与功利、幸福、感性快乐无关。人见到小孩子掉进井里要救人,不是为了功和名,而是必须如此去做,这是超验的理性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正式与个体经验的快乐、幸福、利益相互冲突对峙中才显示出来。

 

  朱熹把体用、中和、性情、静动、未发等等做了明晰的区别,具有鲜明的二元体系特色,极大的突出了理的主宰、绝对意义上的决定作用。整个宋明理学讲的就是这个问题。宋明理学强调“义利之异”,强调“穷天理、灭人欲”,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都是为了突出这一点。

 

 

  朱熹哲学中所谓“理——分殊”,其实质也是为了说明上述道德行为具有如法规式的普遍性。为了论证道德伦理的普遍性,把这种立法高扬到宇宙论的高度上来论证。

 

  宋明理学强调在实践行动而不是在思辨中实现这个普遍规律(“理”)。这种实现又必须死高度自觉的,即具有自我意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在追求伦理学上的“自律”,而反对“他律”。即把“绝对命令”当成自我完成的主动欲求,而不是外在神的指令。朱熹要求“知”先于“行”,反对伦理行为的盲动性、自发性,都是为了建立这种自律要求。“格物致知”、“穷理”都是为了达到这种意识的认识论。

 

  宋明理学是一种伦理学为主体性的本体论。这种本体论要求在平凡中见伟大,在普通日常生活实践中展现出道德律令的普遍必然和崇高地位。

 

 

  本文为阅读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读书笔记整理,详情请参见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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