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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亚学派自然法观与对法理学的奠基

(2009-06-20 22:13:40)
标签:

古希腊

哲学

斯多亚学派

自然法

法理学

文化

分类: 天下书屋

罗马斯多亚学派比早期斯多亚学派宣扬了一种更彻底的宿命论和禁欲主义。这里说宣扬,而不是信奉,是因为他们把伦理学变成了自己并不准备去做的伦理说教。他们企图用这种伦理说教去解决罗马社会的种种矛盾,其结果是社会矛盾不但没有解决,他们自己也葬身于社会矛盾之中。

  但是,罗马时期的斯多亚学派最重要的功绩在于为罗马法观念的形成准备了一些条件。他们把早期的禁欲主义的、个人主义的遁世,转变为遁世和正直责任制间的一种张力。他们不再把一个人视为一个群体的有机部分,而是普遍法规和政府体制之下的一个个人。原则上所有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适用的法律之下都是彼此平等的。这里出现了最发达形态的自然法概念。

个人的世界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个人的理性也是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与此相应,人类法则适用于整个宇宙的永恒法则的诸个方面。我们之所以原则上可以把那些符合永恒法的社会法律与那些不符合永恒法的社会法律区别开来,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这样我们就可以区别开这样两种法律,有些法律是由于其符合永恒法而有效的,有些法律之所以有效,是由于它们存在着,但是如果违背自然的普遍的法则,那么它是无效的。比如,恶法不是法,如果有“杀人不犯法”这样的法律,它存在有效,但是违背普遍的自然法则,实际上却是无效的。

人类理性——他的各种形式的基础都在于共同的世界理性——是给定的东西,是某种存在着的东西。这些自然法理论中的关键之处:法律的、政治的法则的基础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法律的基础并不是某种由个人或团体所创造的东西,比如依靠手中的权势就可以规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正当的(“强权即公理”)。有效的法则是存在的。因为这种存在,所以我们才可以发现它们,说明和公布我们所发现的东西。我们无法发明法则。斯多亚学派将法律的基础提高到了人类的任意的愿望之上,提高到了实际存在的、有冲突的法律之上,法律的基础不是相对的,而是绝对的自然法则。因此所有人都分享普遍的理性和共同的法律,自然法适用于所有的人,这似乎也暗含着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观点。

斯多亚学派的这一法权观点对后世影响重大,罗马政治家和法学家普遍采纳了这种观点。智者学派主张,普遍有效的法权和道德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相对的,伊壁鸠鲁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有效,在于有利于实现人们个人欲望。这两派的观点都是斯多亚主义者反对的。在主张普遍有效的法权这点上,他们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的观点一致,但是在法律的来源、法律的原则如何得到辩护这点上,斯多亚主义与亚里士多德的诠释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基本的法律原则首先是与人类社会----希腊城邦----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基本原则潜在的存在于城邦之中,通过搜集不同城邦的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整理,我们可以找到最好的社会原则。通过比较筛选,我们可以找到最好的社会原则,制订出新的法律。比如,亚里士多德主义认为,国家的财富应该和谐地分配: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过大会引发社会矛盾。公民一定程度的平等可以保持社会健康。因此法规的重要目标是创造出一种适合平衡的财富分配。亚里士多德不支持完全的平等,但是支持对社会差别的某种平等化。斯多亚学派的出发点不是城邦和共同体中的个人,而是普遍理性,它呈现在每个人身上:在每个人当中存在着一颗“圣火”----理性的别名----的火花。对斯多亚学派来说,这是一个人的真实本性,是共同的人性。从这点上,斯多亚学派引出自然法来,这种共同本性、普遍理性,西塞罗称为:法律的源泉。

那些最有能力制定正义法律的人们是最有智慧的。在他们身上,理性以最纯粹的形式出现。西塞罗说“完善的法律要到智者的灵魂中去找”。西塞罗较系统的提出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观:存在着高于一切既定的可变的法律制度的、不变的、普遍的法规----也可以用被用来对现存法律进行筛选、辩护。(那么,是否存在着高于国家主权的普遍人权?面对一个国家内出现的摧残人权,违法自然法则的状况,国际社会是否应该干涉?)西塞罗声称罗马原有的“父老权利”基本上表达这种普遍法则。根据,西塞罗的看法,现存的法律和现存的不平等得到了自然法的辩护。这使我们注意到了自然法理论中一些原则上含糊不清的东西:它可以用来批判现存法律,也可以用来为现存法律辩护。它的作用可以使保守的,也可以是新生的。

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难道不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吗?那我们怎么能接受与此同时接受现存的种种差别呢?斯多亚主义的平等观有一种模棱两可之处:人人都参与共同的罗格斯,在这个意义上人人都是平等的;但与此同时,一个人是富是穷,是国王还是奴隶,这与一种善的、幸福的生活是基本上不相干的。因此,主要的目的并不是去干预世界以便让它加以改变,而是要以完全的平静去接受命运的全部判决。换句话说,斯多亚主义看不清楚根本的平等会受到实际的社会差别的影响,看不清楚根本的平等会要求将平等实现于物质的政治领域。

对于作为政治家的西塞罗来说,答案可能还要到现实中的政治条件中去找:尽管人类是根本平等的,但现存的社会只是通过差别而运作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西塞罗认为,法律没必要确保财产的合理分配,它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别人,比如偷窃财产,以及要信守我们的诺言。这样,他提出了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问题,契约要得到有效地遵守。

西塞罗的著作,特别是《论法律》、《论责任》和《论国家》意义重大。“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正当理由;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命令召唤责任,借助于禁令而避免坏事。······我们无法通过元老院或人民而摆脱这种法律······罗马和雅典并没有不同的法律,现在和将来并没有不同的法律,只有一个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对所有民族、所有时代都有效、······任何不服从的人都在逃离自己、否定他的人性,并由于这个事实本身使他将受到严厉惩罚,即使他逃离了通常所认为的惩罚。”

内在的、不可违反的个人权利的观念,与永恒的普遍的法的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的观点与拥有多民族的罗马帝国是相当契合的,为某种程度的宽容提供了基础。

在一定意义上,罗马帝国的斯多亚学派有一种对集体责任的普遍理解,这点在希腊人那里是欠缺的。斯多亚学派在倡导一种世界主义的团结和人性,所有人都被认为参与了一种宇宙-逻辑的和道德的整体,他们对此具有一种宗教的信仰。但是,这样一种世界主义的博爱精神的理想,也可以被诠为一种在理论上克服罗马帝国缺少密切联系的状况的努力:从伯利恒到罗马相距千里,从个人到皇帝也相距千里。为克服这种距离,斯多亚学派在个人和宇宙之间建立起和谐。他们谈论那种既在上帝之中也在人类之中的火焰,这火焰确保人的博爱

斯多亚学派还谈论另一团火焰,在世界末日的时候烧火一切,然后一个重复先前世界的新世界再度开始。他们对世界历史持一种循环的历史观。这一历史观的作用可能是为了对斯多亚派的人生哲学作辩护。如果万物都重复自己,就无法来改善这个世界。我们只能尽可能好的忍受。无论做皇帝,还是做奴隶,我们只能有尊严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这里有宿命论的色彩,但是也不尽如此,它也包括这样的观点—如果我们在某一时刻进行反抗或从事社会改良----又会怎么样呢?有一部分斯多亚学派的成员是怀有改良愿望的。而犬儒主义则干脆认为人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对于不平等也没什么办法。斯多亚学派认为:每个人原则上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并非实际上彼此平等:平等现在并不存在,但它是一个目的。人法和仁政是用来实现该理想的手段,假如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话。

自然法和罗马国家的法律之间显然是不同一的,在这里也存在着社会批判的因子。字面上普遍的东西(帝国的法律)与理想中普遍的东西(自然法)之间的这种二分,成为了皇帝和教皇之间的区别的理论基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说是罗马的法学家创立的,而这些法学家则深刻的受到了斯多亚学派的影响。

 

无论是伊壁鸠鲁学派,犬儒主义还是斯多亚学派,都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学派”,因为它们以各自的方式继承了苏格拉底的遗产,分享了一个苏格拉底式的观点-------德行就是幸福,而且德行是可以习得的。如果说这些思潮都在努力回到一个人如何确保幸福的问题的话。那么这些学派没有一个提出了一个满意的答案,他们的答案有些预设了物质财富,而当时富裕的人比现在更少。所有的答案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点,即人们并不总是能够逃脱不幸,人们并不幸福。即使是最坚定地斯多亚主义者,也并不总是有办法在遭遇痛苦的时候感到幸福。这些学说每一个能确保一个人幸福,于是后来有人形成这样的结论:人为的所创立的种种人生哲学学说,无法实现他们所许诺的东西。那么如何确保幸福呢?答案仿佛近在咫尺:通过超自然的手段,或者通过宗教。于是即将开始的中世纪,宗教的追求日益高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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