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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希腊城邦到希腊化帝国

(2009-05-27 05:43:56)
标签:

古希腊

哲学

杂谈

分类: 天下书屋

柏拉图认为社会可以是人类理性研究的对象,可以受到哲学王这样英明领袖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取决于自由的、道德上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必须由法律治理,政府必须基于讨论而不仅仅基于强力

 

无论这对师徒的观点多么南辕北辙,有一个前提是相同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倡的政府建立在一个较小的社会基础上。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到城邦应该拥有5040户公民。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必须大小得当,不能小得依赖别人,也不能大得其居民互相不认识,大型集会讨论难以进行。

 

然而公元前4世纪末,一切发生了变化,一个新型国家制度形成了:希腊化帝国。从城邦向帝国的这种过渡使思想层次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从公元前300年到公元400年,整个希腊世界地理和人口都在扩大,不同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的民族都被包括进来。人人都能参与讨论的地方共同体受到削弱。为了凝聚这些不同民族的复合体,权力开始逐渐向君主手中集中,人民在政治上越来越无能为力。

 

这一新的历史变局,在思想层面上的反应是:人们所能做的事情越来越少,而只能集中于一件事情:一个人怎样才能确保他或者她自己的幸福?伊壁鸠鲁主义和斯多亚主义占据了这一时期哲学的主导地位。

 

那一时代,人们已经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那个关心在城邦共同体中的人转向了孤立的、私人的个体的普遍转向。希腊城邦时代,人被看做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该在参与公共活动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实现自我价值,而进入希腊帝国化时代,问题变成了这样:第一,一种普遍的法则的观念,它对一切人都有效并体现在每个个体身上,第二,一个私人的个体观念,这个个人自身就具有基本价值、独立于他的特定的教化和社会地位。

 

与城邦相联系的“共同体中的人”的观念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一方面是特殊的个体,另一方面是一个帝国----一方面是个体的幸福和德性,另一方面是对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有效地普遍法则概念。

 

在城邦时代,不同的法律只用于不同城邦中的个体,在帝国化时代出现了一种把法律当做部分国家、不分社会地位人人都适用的普遍法则。这是自然权利的概念的根源之一:存在着一种高于一切的现存法律的、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的、规范性的法则。其结果是,每个人都必须原则上服从相同的的法则,而一切法律都必须诉诸这种普遍的、自然地法则。

 

总之从希腊城邦走向希腊化帝国时代,带来的转变是:共同体的的人向个体和普遍法则的转变,对政治介入能力的丧失,独一无二的人格和私人幸福的理想形成。希腊伦理学和政治学统一性被打破,思考重点转向了私人意义上的伦理方面,政治退居幕后。政治也有了新的意义:是统治一个帝国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不是调节一个城邦地方共同体的公共活动中的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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