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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的老板

(2006-07-21 13:52:57)
分类: 杂谈闲侃

  岛城又迎来了旅游高峰季节,各大宾馆只能用爆满来形容,这是一个喜人的景象,旅游业的火爆,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知名度的提高,城市和旅游行业及相关企业的多赢局面都呈现出来,身为岛城市民,无不为之高兴。
  高兴之余,又不难发现一些与之不协调的现象,一些餐饮业的老板,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员工的生死,超负荷工作现象屡见不鲜。
  昨天,我在岛城某酒店招待客人,在客人未到期间与服务员攀谈起来,谈话中得知她是一个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利用放假期间勤工俭学,问他勤工俭学的感受时,她说“我来到这里不到半个月,但我已经决定不准备干了。”我问他原因,她很直率的告诉我“工作环境太差,工作时间太长,劳动报酬太低。”她说:“每天工作时间从中午十点开始,到晚上最后一名顾客离开才能下班,一般都在晚上十二点多才能下班,每天要工作十一二个小时,没有休息日,每个月工资不超过六百元。”
  为此,我特意查了《劳动法》,《劳动法》第四章是这样写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这样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是国家的法,写得明明白白,而我们餐饮业的老板们,为了自己的利益,置法而不顾,榨取职工的血汗,在我看来,这已经不仅仅是道义的问题,而是在犯法。
  记得小时候看过一个动画片《半夜鸡叫》,说的是一位欺压百姓的地主,为了让雇工多干活,半夜起来用木棍捅鸡窝,让鸡叫,因为鸡一叫,雇工就要起床下地干活。这个故事写的是解放以前的故事,地主的损招最后让雇工们识破,雇工们将计就计,把地主当成偷鸡贼美美的痛打了一顿。
  七十年过后的今天,地主的损招在老板看来,太不上道,何必如此辛苦,公开叫板《劳动法》不得了吗,爱咋的,咋的。在我看来,这真叫一个“黑”。别的暂且不说,但就给这些尚未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给他们带来的身体和心灵伤害有多么的大,让他们对社会的认识,产生一种恐惧和偏颇的理解,对他们未来的憧憬,罩上了多么大的阴影。
  在我放笔之前,我要向那些置《劳动法》而不顾的老板们,大喊一声:“别太黑,你们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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