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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失物索要报酬是人之常情

(2015-09-02 14:16:52)
分类: 时评

绵竹的哥付世贵这几天算是在当地出租车界出名了,而他本人却很委屈。8月27日早上他拉了一个乘客,对方将一个包遗落在车上。他为还包先后跑了3趟车,因此收了对方65元的车费。但这件事还没结束,当天中午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朋友丢包后请出租车师傅送过来,被索要120元钱,最后给了65元钱”,当天晚上绵竹当地一微信公众号发了一篇以《网爆:绵竹一出租车司机涉嫌敲诈乘客!行为太恶劣!》为题的报道。(《华西都市报》9月2日)

 

物权法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实施8年了,依然有人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也是奇葩。

 

从事发经过看,的哥并无任何过错。他原本可以把乘客丢失的包送交出租车公司,由公司方面办理失物招领事宜,这样做已经尽到法定义务了,此后的事情与他无关,可担心失主着急,因而千方百计与失主取得联系,并按失主要求将遗失物送到指点地点,这已经可以获得道德加分了。即便是在高扬道德旗帜的年代,也只是要求捡到遗失物“送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而不是亲自送到失主手里面。

 

就常理而言,的哥为交还失物前前后后跑了3趟,油钱加上误工费,索要120元并不多,最后收了65元钱也大致合理。当然他可以不要报酬,如果这样做他就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他必须是一个“损己利人”的圣人,恰恰相反,法律明确了他可以享有的获取“必要费用”的权利,他向失主索要合理报酬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而失主方面,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将包遗失在出租车后座上,理当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也是人之常情。

 

这一事件中,真正“恶劣”的是失主一方。先是带有明显道德评判倾向性的微博上爆料,继而利用微信公众号发文对并无过错的出租车司机横加指责,这不仅表现出法律上的无知,更是道德有亏——你要求人家拾金不昧,岂不闻“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传统美德?更何况,拾金不昧与索要报酬并不冲突,而取得遗失物“知恩图报”在今天乃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便是在法律体系并不完备的中国古代,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也是有章可循的,自唐代以降,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均规定失物必须“送官”,但失主领取失物需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大明律》甚至规定,拾得人取得的报酬为遗失物价值的一半。

 

近年来因归还失物索要报酬引发的民间纠纷不少,有人将之归咎于法律对“合理报酬”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是不是应该按遗失物价值给出一个比例?在今天的时代,要求法律对此作出过于细致的规定有点勉为其难,应该说物权法规定的“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一个大致合理的原则,至于具体费用是多少,公道自在人心,当事人摸摸自己的良心就应该知道了。

 

我们的社会并不要求谁必须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只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做突破法律底线的事。我认为此事中失主一方应为自己的“无端指责”向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出租车司机道歉,道德这个东西,可以用它来审视和要求自己,但最好不要随便用它来指责他人,尤其是一个在法律上并无过错的人。至于有网友声称要人肉“忘恩负义”的失主,我看还是算了,此事辨明是非即可,若纠住失主的道德瑕疵不放,您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准也高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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