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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1日恢复审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2009年,济南市民吕先生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吕先生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先生认为派出所拒办户口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官司一打就是6年,法院将于近期宣判。(新华网4月22日)
“北雁云依”很有诗意,但听上去更像一个网名,因此很多人觉得将之作为孩子的姓名要求上户口近似于开玩笑。其次,姓名姓名,自然是既有姓又有名,“北雁云依”是姓“北”还是姓“北雁”?再则,这个名字与父母姓氏八竿子打不到一块儿。
“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好不好,是不是符合传统习俗,当然可以见仁见智。现在吕先生面临的问题是能不能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这意味着怎么取名字属于公民私权,他人包括公权力都不应干涉。可婚姻法又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于这两部法律存在一定冲突,近年来各地因“姓名权”问题出现一些争端,有的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为由拒绝给不随父母姓氏的孩子上户口,而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坚持认为公民享有姓名自由的权利。济南吕先生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最高法请求,审议通过了有关姓名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议案。该司法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有三种例外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一是恢复祖姓,二是选择抚养人姓氏,三是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对照上述规定,我认为“北雁云依”似可归为“有正当理由可选择其他姓氏”之列。何为“正当理由”是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但也不是完全无法可依。在有关姓名权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觉得取名字的理由只要不违反这一点,就算“正当”。吕先生是个古典文学爱好者,据他解释,“北雁云依”4个字都可以从古诗词中找到出处。这几个字文采风雅,价值取向基本正面,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个名字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姓氏文化,并且,如果都像这样取名字就乱了套,会给社会管理带来大麻烦。我认为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首先,姓氏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很多古姓氏在历史长河中消亡了,历朝历代都有新的姓氏出现,谁能肯定地说“北雁”将来不会成为“百家姓”中的一个?现今不少网络用语都写进了《现代汉语辞典》,也没见对汉语言文化形成多大的负面冲击。其次,要相信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中国人一向看重家族传承和香火延续,类似“北雁云依”这样的名字永远不可能是主流,不必担心大面积效仿。在法律框架内适度允许一些“非主流”的姓名存在,也能体现文化的多元和社会的宽容。
据吕先生说,自己已经为女儿上了户口,“名字没变,没在山东上。”看来,各地公安机关对姓名权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别,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公民姓名不只是一个代号,还事关一系列公民权利,民间对此可以有不同看法,公权力机关则应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的,对公民而言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取名“北雁云依”,大概也可视为一种“自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