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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桥归桥,路归路

(2014-12-21 00:30:30)
分类: 时评

本周一下午3时40分许,深圳蛇口望海路发生一起丰田、劳斯莱斯、凯迪拉克三车连续追尾事故,其中劳斯莱斯受损严重。现场交警初步判断为丰田车全责。据了解,丰田车主购买了100万元三责险,再加上交强险,仍然不够赔付劳斯莱斯车主的损失。这事儿之所以引起大量网友围观讨论,皆因一个老话题,那就是撞豪车的风险。很多网友认为,豪车上路本身就是对“穷人”的一种巨大风险,这种风险不应全由“穷人”来承担。还有人拿今年3月发生在沈阳的一起电动车与奔驰车相撞事件作对比,奔驰车主没管骑电动车的冒失小伙子要任何赔偿,由此得出结论:碰到这种事,富人要有道德。

 

本人是开廉价车的普通工薪族,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本该倾向于撞豪车富人多担责,或者“富人要有道德”,但仔细想想,觉得味儿不对。富人买豪车要多交税,已经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再要求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多担责,未免过分。交警认定是丰田司机未注意红灯而造成追尾,法律责任是很明确的,该赔多少就得赔。至于说富人要有道德,那是另一码事,他可以有道德,也可以“没道德”。正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不能把规则和道德混为一谈。开廉价车出门怕撞豪车遭遇天价赔偿,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多买保险,二是遵守交通规则。只要自己没有违规,豪车撞得稀烂也不用赔一分钱。

 

现代社会讲究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惩罚相当,这就要求公权力机关公平执法。但有时候并不是这样,出于种种考虑,一些行政部门遇事喜欢和稀泥。本周一大热点事件是中国游客大闹亚航,在飞机上用泡面泼空姐。事后两名涉事游客被国家旅游局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旅游团领队则被处以暂扣领队证一年的处罚,所在旅行社被全行业通报批评。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引起了一些争议,《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第14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和领队在这一事件中本是利益受损方,如今反遭责罚,感觉有点冤。

 

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人们最关心的是如何追究当初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舆论在讨论此事时出现了一种“历史阶段说”的论调,这种声音呼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陈年冤狱中的个体责任,以呼案为例,案件发生在“严打”时期,当时的政治氛围倾向于快速破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是“常态”,因而不宜严厉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过错。这种论调的谬误之处在于,历史并不是一个可以包揽一切的“冤大头”,所谓“制度之恶”并不能掩盖“个人之恶”。错案必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当然,要分清导致冤案的制度原因占几成、组织原因占几成、个人原因占几成。总之,一码归一码。


本周四《新快报》报道,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在广东全省首创“公安+城管”的综合执法模式,城管上岗时有警车配合巡查,据说此举之于遏制流动摊贩暴力抗法收到了良好效果。疑问在于,这个综合执法模式其实是让警察协助城管工作,而警察的服务对象是全体市民,也包括流动摊贩,试问摊贩出门做生意时是不是也可以要求配备警察贴身保护?这是把社会治安和市容工作混为一谈,涉嫌职能错位。还有一种错乱简直到了荒诞不经的程度,据新华社报道,北京潭柘寺等寺庙功德箱里的“善款”,实际上并没有用来供奉佛法僧三宝,而是进了景区甚至上市公司的口袋。将黑手伸向佛门净地和善男信女,就不怕遭报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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