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谋事在人”为“谋事在法”
(2014-11-08 00:43:38)分类: 时评 |
1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并强调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不管被调走或退休,都要终身追究责任。针对近年来法学界一直呼吁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问题,袁曙宏称,要形成内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世界各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较困难,都需要积累经验,形成共识。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最终一定会制定。”(《南方都市报》11月7日)
所谓行政程序法,就是规范行政行为过程、步骤、方式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是行政法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早在1994年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法学界就提出应该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但是20年过去了,行政程序法仍付之阙如。
袁曙宏副主任称“世界各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较困难”,这是实情。但在立法技术问题之外,程序正义理念的长期缺位,使得行政程序法在中国的落地显得尤为艰难。换言之,行政程序法之所以难产,最大的阻碍来自于观念。
我们现在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然而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自古以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只要有一个好的结果,过程如何并不重要。甚至结果如何都不重要,只要有一个好的初衷,一句“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就可以让决策者逃脱责任追究。行政程序立法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让“谋事”不在“人”而在“法”。
细观近年来一些指向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事件,其背后都有程序不公的影子。比如近日媒体密集报道的江西鹰潭市原团市委书记徐楷“8年8岗、官升四级”,固然是因为当事人有涉嫌年龄造假、履历造假等恶劣行径,但在干部提拔任用上的“程序失守”显然是更值得反思的原因。当前征地拆迁、行政执法等领域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每每酿成群体性事件,部分原因就在于行政决策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
袁曙宏副主任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重大决策中奉行“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行政程序立法,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三拍”官员进行终身问责时有法可依,更在于减少“三拍”有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凡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决策都属于违法决策,这样的决策本就不该有付诸实施的机会。
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包含了一定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但是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弹性较大,有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程序规范,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某种意义上,依法行政就是依行政程序行政,公权力执掌者应尽快应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
“正义不仅应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的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些,都将是未来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