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是劳资力量对等

(2014-09-29 22:01:22)
标签:

工资集体协商

分类: 时评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28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要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南方都市报》9月29日)

 

自1994年相关表述写进《劳动法》,到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再到十八大报告提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已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然而它每一次成为新闻关键词,总会引起不小的舆论反响,足见民众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关切。

 

“知易行难”是人们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观感。虽该项制度在部分城市有试点,但收效甚微,很少听说有企业职工真正通过这一渠道实现了自身合理诉求。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只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一个可选项,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要求,虽然有政府倡导,但企业可执行可不执行,不执行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就此而言,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是一大进步。

 

舆论普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存在“四不”现象,即企业主基于私利不愿谈,职工担心被解雇不敢谈,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一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这就解决了“不愿谈”的问题。《条例》还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也部分解决了“不敢谈”的问题。

 

《条例》还就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作出一些细化规定,这些都可圈可点。然而条例没有回答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如果职工一方提出的诉求是合理的,但企业置之不理,或坚决不肯让步,职工该怎么办?换言之,集体协商如何协商出成效?站在职工的角度,如果明知协商不会有任何效果,还不如不协商,有这工夫不如多干活多拿点工钱。这样一来,工资集体协商就徒具形式,空耗人力物力。

 

有一种观点是,当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时,政府部门应强势界入,尽可能站在“弱势群体”即职工一方作出公平裁决。但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干预企业的工资水平,只有一种情况下是合法的,那就是用工单位开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企业该不该加薪,不是政府部门该管的,也管不好。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决定企业是否应加薪,还要“工资集体协商”做什么?下达一纸行政命令不就完事了?

 

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难见成效,在于资强劳弱,即便双方达成协议,也很可能是不平等条约。而劳动者之所以“弱”,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事关薪酬的谈判中,单个劳动者往往无力与强大的资本抗衡,必须“团结起来”才有力量,“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因此政府真正该操心的,是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工会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等各种工会组织的作用,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维权能力,使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帮助劳动者提高在劳资关系的博弈能力。

 

此外,在劳资博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乃至冲突,只要职工的维权行为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政府就不应过多干预,不能拉偏架。从广东为数不多的几起工资集体协商成功案例看,地方政府在劳资纠纷出现时都保持了必要的冷静和克制,只是委托地方工会组织居中调停,最后迫使相关企业不得不坐下来和职工谈判,而且效果非常之好,不仅职工诉求部分得到了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恢复。

 

与此同时,企业虽以“唯利是图”为天职,但也不应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洪水猛兽。2008年,辽宁省营口市虎庄镇服装企业普遍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时有发生。当地政府以此为契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人工资因此两年中翻了一倍,企业欠薪现象基本绝迹,而相关企业表示,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员工跳槽率从之前的40%下降到现在的5%,废品率从5%下降到3‰,并且由此提高了20%的经济效益。这就是所谓“双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