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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民告官渠道重在权力制衡

(2013-12-24 23:39:40)
分类: 时评
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在颁布实施20多年之后面临首次大修。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将发挥重要作用。

行诉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对原有条文作了诸多修改,比如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允许当事人口头起诉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被法律专家们普遍认为是破解“民告官”胜诉后执行难的有力举措。

“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看似是对官员有巨大威慑力的创举,其实不过是新瓶装老酒。现行刑法第313条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条规定显然不只是针对普通公民,而是针对所有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当然也包括政府和政府官员。然而现实中,几乎没有官员因拒绝执行判决而被课以刑罚的案例。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刑不上大夫”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司法领域依然大有市场。

说到“民告官”,尽管我国早在1990年即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然而“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有法必依”,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并未从沿袭了几千年的人治思维中走出来。中国古代“民告官”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一级一级往上告,一直告到天子脚下。时至今日,地方官员不再像过去的刺史县令那样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但“民告官”的道路依然艰难,不仅立案率、胜诉率低得可怜,好不容易胜诉了,到手的往往也是一纸难以生效的空文。其结果是,大量无法告赢政府的“冤民”被迫走上更为艰辛的上访之路,与古代“告御状”并无二致。

“民告官”的“三难”,归结到一点,就是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无处不在。现实中,有地方政府直接给法院划定“立案禁区”的——吉林省某地级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涉及拆迁事件百姓告到法院,一律不予立案;有发“红头文件”钻法律漏洞的——因政府规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现行行政诉讼法不属于“民告官”可诉对象,一些地方便滥发“红头文件”,为违法行政行为设置规避法律制裁的依据;有案子还没开审,地方政府就发公函向法院求情的,甚至挟权力相威胁——3年前重庆一起案件中,重庆某管委会发函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民告官”就像一场足球赛,“民”固然可以上场,但当“官”可以和裁判互通款曲时,当“民”满场飞奔却连对方的球门也找不到时,还论什么胜负,谈什么输赢?“民告官”本身就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民”所面对的是强大到几乎可以调动一切社会资源的行政权力,因此这场球赛能够比下去的前提是“民”的一方有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并且作为裁判的法官能够严守中立,即我们常说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现实却是,地方法院人、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计,纵然明知“官”的一方犯规,也很难吹响公平的哨音。

行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立案条件、受理范围等诸多方面可圈可点,但仅有修法还不足以让“民告官”的司法审判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赖于司法权力强大到真正能够与行政权力相抗衡,法官断案不用看地方官员的脸色,因此,还必须同时进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

我们期待一部良法的问世,更期待法的精神真正落实在每一起“民告官”的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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