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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薪就罚款:政府不该操的“薪”

(2013-12-02 00:23:02)
分类: 时评

正在审议中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近日引起社会关注。其中规定,老板无正当理由却始终不给员工加薪的,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这条被总结为“不加薪就罚款”的条款受到网络热议,除了调侃处罚力度不够之外,更有网友质疑:这是政府该操的“薪”吗?(新华网12月1日)


以地方立法方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本为善事,但“不加薪就罚款”完全开错了药方。这还是一种“行政主导一切”甚至“罚款主导一切”的思路。


条例(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不给员工加薪,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两千元至两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但凡稍具规模的企业,一两万元的罚款对于企业主而言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拒绝给员工加薪的代价只是交这点罚款,我估计很多老板做梦都笑醒了。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罚款力度太小,而在于罚款本身就是可笑的。市场经济年代,劳动力价格取决于各种市场因素,具体到某个企业,一般情况是,企业效益好时就多给员工开点工资,企业不景气时就少发钱,而企业效益不是政府能决定的。如果企业效益下滑,却屈从于行政指令给员工加薪,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从而造成大批员工失业,这样的“加薪”就变成了好心办坏事。


当然,现实中有些“无良老板”,自己赚得盆满钵满,对员工却极为刻薄。但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公平、成熟,这样的老板注定“好日子”长不了,因为员工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市场会迫使老板确定合适的工资,否则他就会招不到工人,这就是市场的力量。


政府干预企业的工资水平,只有一种情况下是合法的,那就是用工单位开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企业该不该加薪,不是政府部门该管的,也管不好。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决定企业是否给员工加薪,还要“工资集体协商”做什么?下达一纸行政命令不就完事了?


“不加薪就罚款”,初衷或许是好的,至少体现了政府的道德立场——在资强劳弱的格局下,政府站在了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一边。然而改变劳动者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不是靠用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手段打击资方就可以做到的,“有形之手”伸得过长、过于微观,极有可能误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劳动者之所以“弱”,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事关薪酬的谈判中,单个劳动者往往无力与强大的资本抗衡,必须“团结起来”才有力量,“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因此政府真正该操心的,是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工会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等各种工会组织的作用,帮助劳动者提高在劳资关系的博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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