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免职成带薪休假拷问问责制度
(2013-08-03 02:16:41)分类: 时评 |
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近日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出席了一个公开活动。从2009年开始,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近几年来,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有被滥用的趋势,甚至被网友称为被问责官员“带薪休假”的代名词。(《新京报》8月2日)
如果梳理一下过去几年被免职继而复出的官员,可以得到一个长长的名单。按理说,公众对问题官员复出早该审丑疲劳了,然而每有此类事件发生,舆论关注热度从未减弱。很多人不明白:被免职的官员隔上一段时间换个地方照样当官,这样的问责还叫问责吗?这和“带薪休假”有什么区别?
仔细观察这些年官员复出的新闻,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媒体报道此类新闻时,大多在“复出”前面加上“悄然”二字。倒不是媒体有意搬弄文字,皆因官员复出的确大多是“静悄悄的干活”——要么是复出官员出席某活动时被媒体“偶然发现”,要么是网友通过“人肉”得知,很少有官方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的。由此足以见得,官员“免职后复出”并不是那么理直气壮。
任由质疑声汹涌如潮,问题官员依然如走马灯般复出,症结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呢?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对于问题官员复出,官方和民间在认识上有偏差。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曾为被问责官员“叫屈”,他认为很多官员都是因为突发事件而受到处分,但他们在突发事件中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没有制度上的明确规范,很多时候他们被问责都是权宜性的——迫于社会压力不得不下台,如此一来,老百姓是出气了,但并不代表“组织上”对被问责官员的盖棺定论。因此辛鸣先生认为,问题官员复出并不是完全错误的。
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官员问责制度设计不合理。早有专家指出,所谓“免职”只是一种常态性的组织措施,官员履新之前都有一个被免去旧职的程序,“免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问责,这就为日后的“复出”埋下了伏笔——不过是正常的人事任免罢了。此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此即意味着,被免职官员一年后官复原职乃至升迁都是符合规定的。
在这样的语境下,讨论被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就很令人困惑。我们的文化长期信奉的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就是好同志。这种文化运用到官场上,就是不主张一棍子把人打死。这种思路当然也是有道理的,因此相信绝大多数民众并不是反对所有的问题官员复出,而是倾向于区别对待:如果官员在重大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而被问责,那么“永不录用”当是应有之义;如果官员只是因为连带责任而被问责,似乎应该给他机会。现在的问题是,制度设计不完善,问责过程不透明,我们又如何知道被问责的官员“该当何罪”呢?
再说复出。如果不论前因,所谓“复出”在官场体系内其实是一种正常的人事任免,有一整套程序要走,比如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任前公示等。重新启用一名曾经被问责的官员,程序理当更严格,该官员对自身错误的认识是否深刻,有无洗心革面的实际行动,尤其是,该官员究竟有何等过人的长处让民众可以原谅他的缺失并再度委以重托,这些问题组织上应给予民众令人信服的回答。然而我们的一些官员复出案例,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复出理由是否充分,民众一概不明就里。
先有糊里糊涂的问责,而后是莫名其妙的复出,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危害不容小觑。有个别官员借此尸位素餐倒也罢了,若动摇了民众对问责制度的基本信任,则问题相当严峻。“官员犯了错,不是不可以复出,关键是看怎么复出。”在云南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尹向阳看来,有必要就免职专门出台制度,对什么情况该免职、免职的程序、复出的时限和程序等进行规范。2012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完善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程序规定”。出台这样的规定,已经是迫在眉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