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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刑事”看厦门公交车纵火案

(2013-06-09 22:45:46)
分类: 时评

厦门市政府新闻办6月8日晚间发布通稿称,7日傍晚发生的公交车纵火致多人死伤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被当场烧死。“犯罪嫌疑人陈水总,厦门本地人,1954年生。经警方深入、细致地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或纵火焚烧公交车,或学校门口刀砍幼童,个别底层民众因生活不如意而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恶性事件近年来发生过好几起,但都不如这一次惨烈。熊熊大火之中,47条人命瞬间灰飞烟灭。

 

纵火案次日上午,即有网友搜索出疑似犯罪嫌疑人陈水总的实名微博,“草民陈水总”在微博中描述自身数十年生活之艰辛,以及种种不公平遭际,比如年届六旬都无法办理社保。昨日有媒体报道说,厦门官员称嫌犯在微博上反映的问题是一面之词,并不符合事实。

 

无论嫌犯是否如他所言受到了不公平对待,都是不值得同情的,什么样的个人遭际都不是戕害无辜的理由。鲁迅曾有言:“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只有懦弱和猥琐的人才会将愤怒发泄到与其人生挫败感毫无关联的平民身上。

 

惨案发生后,绝大多数网友对嫌犯的恶行进行了谴责,而不是习惯性地将悲剧归结于“社会逼得他走投无路”。应该说,时至今日民众在面对此类极端事件时,比从前更理性了。当然不同情嫌犯不意味着不需要反思,厦门一位网友发微博说:“那辆被炸毁的公交车,很像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大家都在同一辆车里,如果一个人绝望,那么所有的人都不安全。所以,永远不要对他人的苦难无动于衷。”这样富有公民精神的思考仍然弥足珍贵。

 

就本案而言,需要反思的地方还不仅限于“大家都在同一辆车里”。厦门警方将此案定性为“严重刑事案件”,言下之意并非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当然是没有错的,但一辆公交车起火,居然就能造成47人葬身火海,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刑事”可以交代得过去的。

 

早在去年7月,就有厦门市民发帖《一个普通厦门市民对BRT提出的几点建议》,质疑BRT快速公交系统的行车安全。发帖者根据自身乘车经历指出了BRT的若干隐患:一是人满为患,高峰时段车内人挤人如同“插蛏”,一旦有事别说逃生,连转身都困难;二是BRT属于准轨道交通,在高架桥上封闭运行,如发生火灾,消防车、救护车难以有效救援……

 

网帖说:“我突然有种不祥预感,什么时候要出大事故。”未料一语成谶。

 

6月7日的惨案几乎全部印证了该市民的担忧。集美大学教授林地球分析称,BRT高架式和封闭式运行导致灭火和救援困难是伤亡惨重的原因之一。有幸存者称,大家在争抢到安全锤之后,却发现其无法打碎车窗玻璃。事后有专家说打不碎一是力度不够,二是没有找准着力点,正确的击碎办法是先敲击玻璃的四角,而不是击打中间部位——这样的事后诸葛亮何其可笑、可悲、可叹!

 

据多位业内人士称,厦门BRT是国内第一条高架BRT,“无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现在出了问题也不能一味地贬低说不好”,“本次事件是人为因素导致,具有特例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安全标准的问题”。好像是在说,悲剧纯属个案,纵有安全隐患也是“发展中的问题”。公共交通安全从来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难道也要慢吞吞地“通过发展来解决”吗?

 

社会公平并非一蹴而就,消除社会转型期的戾气更是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悲观厌世”的人,“报复社会”的事情,将来还会有。此外,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都难以避免丧心病狂的人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因此,风险是永远存在的,而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是尽一切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以此衡量,厦门公交车纵火案造成如此惨重的伤亡,有关部门难辞其咎。

 

厦门发“预言帖”的市民有一段话值得所有公共管理者谨记:“在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要求乘客自觉地运用‘个人品德’创造‘公共秩序’是荒谬的。任何‘有品德的人’一旦进入‘无秩序的社会’,只好立即否定自己的好品德加入无德人群,否则他活不下去。一个有序的社会才能生存有德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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