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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司法不可缺席

(2012-10-24 23:03: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还新增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新京报》10月24日)

 

精神卫生立法的本意是国家从法律的高度维护国人精神健康、强化对精神病人的救治,然而在现实语境下,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两种相当诡异的现象,尤其是后者,即所谓“被精神病”,近些年来成为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噩梦。因而如何防止“被精神病”,这个原本与公民精神健康、与精神病无关的命题,反倒成为精神卫生立法需要回答的最为迫切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而不是此前无节制的强行收治,充分体现了对精神病患者个人意愿以及民意的尊重,堪称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亦是遏制“被精神病”的有效武器。

 

不少人担心自愿原则有可能助长“该收治的不收治”这一现象。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真正的而且极为严重的精神病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这些患者要么在家中被铁链锁身,要么在外无意识地伤害他人,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而言,皆构成潜在危害。并且,严重的精神病人大多意识不到自己有病,“自愿”之后,会不会出现满街都是“武疯子”的恐怖景象呢?其实,这是对自愿原则的误读。既然有原则就有例外,草案同时规定,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然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也就是说,在“自愿”这个大原则下,“强行收治”在某些极端状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依然是被允许的。

 

尽管立法确立了自愿原则,笔者最为担心的依然是“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个问题。首先,草案毕竟留下了“强行收治”这个不得不留下的后门,它仍旧可能被某些人利用,成为公民“被精神病”的隐患。依据草案规定,强制医疗权分别赋予了公安机关、送诊的有关部门、患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言之,如果某个正常人被行政权力和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他就有可能有失去“自愿”的权利,成为原则的“例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小泉表示,应当将强制住院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即必须取得法院认可。此建议可谓切中要害。强行收治精神病人是一种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论上说作出这种决定有必要走司法程序,除非是当事人自愿治疗。但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否认了强行收治的法律属性,把强行收治看做是纯粹的医疗行为,只要认定某人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即可强行收治。如此一来,一旦权力与医疗机构合谋,或者医疗机构成为权力驱使的工具,公民“被精神病”就不可避免。草案依然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无非是抬高了暗箱操作的成本和技术难度。

 

此外,草案规定,公民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如患者、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要求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还可要求鉴定。这一规定看似严苛,实则留有漏洞——最终决定患者命运的鉴定结论由谁来作出?如何确保客观公正?草案语焉不详。多次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国务院参事马力先生曾提出一个“第三方鉴定机制”:由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对公关机关等行政部门和精神病院作出的强行收治决定拥有否决权,如果还存在疑义,可申请司法救济。

 

“被精神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制止权力滥用唯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司法力量和社会力量不可缺席。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再审,在不断吸纳民意中日趋完善,足见立法过程的审慎,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尚需拾遗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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