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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一部全国性的“好人免责法”

(2011-11-29 23:45:11)
标签:

深圳

救助

保护

立法

彭宇案

好撒玛利亚人法

诬陷

举证责任

道德诚信

杂谈

分类: 时评

    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须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州日报》11月29日)
    据悉,此为国内首部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自11月28日起,该《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年前的彭宇案就像一个萦绕在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巨大魔咒,自那时起,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古国、礼仪之邦,一个以尊老爱幼、扶老携幼为传统美德的国度,“老人摔倒了要不要扶”居然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并由此酿成不少人间惨剧。
    2010年12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78岁的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不治身亡;2011年9月2日,武汉市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迎面摔倒,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一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一个多月前发生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将全民推上了道德审判席。
    不必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善念,不扶老人的背后,是因为有很多人觉得承担不起“扶一把”的风险,更是因为,我们一直缺少一部类似于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这样的“好人免责法”。因而深圳市出台的这个旨在“保护好人”的《条例》,无论它现阶段有多么不成熟,其开创性意义都值得称道。
    彭宇案以及后来的许云鹤案对于世道人心的杀伤力,在于救人者反被诬陷,而法律却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对实施救助一方而言,人世间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此。“惩恶”和“扬善”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无惩恶则不足以扬善,深圳市出台的这个《条例》,规定对那些胆敢“反咬一口”的被救助人实施若干惩处,诚为必要。其实这样的立法原则,不独西方国家有,我国古代就有——自秦汉以降至明清,历代法律都有“诬告反坐”一说,且量刑极重。汉律规定,80岁以上的人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免罪,惟独诬告和杀人者,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深圳这部《条例》最大的亮点,还不在于“好人免责”和“诬告受罚”,而在于明确了举证责任——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则被救助人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此前一些“葫芦案”中,正是因为举证责任不明确,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各打五十大板”。回到5年前的彭宇案,因双方各说各有理,法官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形下作出了一个令全世界都为之瞠目结舌的道德宣判——“如果被告(彭宇)是做好事,根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并据此推断彭宇并非见义勇为,判决彭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判词之荒谬可笑一望可知,然而没有明确举证责任,我们又只好将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道德水准上。如今规定类似案件由被救助者举证,这就为司法审判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好人免责”提供了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不必讳言,深圳这部《条例》尚存瑕疵,比如如何认定施救一方是肇事者还是“好人”,在不具备专业救助技能的情形下盲目施救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些很关键、很具体的问题还待厘清。好在《条例》还只是个征求意见稿,相信会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出台重要的意义在于,“好人免责”这一立法精神已经写进了法律文本中,此举不仅关乎司法公正,对构建整个社会的道德诚信体系亦将大有助益。
    “老人摔倒了要不要扶”已然成为一个全民关注的话题,因而这样的立法尝试有必要上升至更高的立法层面,也便于和现有法律接轨。希望一部全国性的“好人免责法”能够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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