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进入善后赔偿阶段。
遇难者赔偿标准现在我们都知道了,是50万元。按照铁路官方的表述,这个标准在两个“条例”、一个“原则”(以人为本)、一个“精神”(人道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
笔者相信,这是中国自有铁路以来,在类似事故中铁路部门给予遇难者的“最高待遇”。如果不是死伤惨重、民愤极大,加之事关“动车”、“高铁”、“高速”等敏感词汇,5天前将生命留在铁轨上的39个亡灵也许还“拿”不到这么多钱。要知道,3年前的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铁路方面给予每名遇难者的赔偿仅有区区20万元。
或许在铁路方面看来,每人赔50万元已经是竭尽所能、仁至义尽了,而且开创了具有某种里程碑意义的“先例”。但人们无法释怀的是,去年伊春空难遇难者每人获赔96万元——同样是中国公民,同样是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为什么坐飞机遇难的公民可以获赔96万元,而坐火车遇难的公民只能获赔50万元?
昨日多家媒体报道,这个50万元的遇难赔偿标准中,含有赔付额度最高为两万元的意外伤害强制险,这一险种的赔付额度从1992年至今19年未变,而铁路旅客需要为此支付的保费却随着火车票价水涨船高。有保险业内人士透露,铁路部门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一直是“行业自保”,远低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付标准。现如今动车、高铁票价动辄数百元甚至上千元,按意外伤害强制险保费占票价2%这一标准(同样是19年不变)计算,许多坐火车出门的旅客,“被迫”支付给铁路部门的保险费用几不亚于航空险,如在旅途中意外身故,仅此一项参照航空险赔付标准就应获赔数十万元。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此。如果没有铁路方面所宣称的“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仅仅根据两个“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那些消逝在铁轨上的生命,其“价值”就是一个低得让人无法想象的固定数字:17.2万元。即使铁路部门就给这个数,你从现行铁路规章中也找不到它有任何瑕疵,只能欲哭无泪。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也就是说,就算铁路事故赔偿搞平均主义,单是死亡赔偿金一项怎么也不该低于38万元。
铁路事故赔偿长期以来依据的就是几个部门条例,游走于位阶更高的法律之外,这是造成“铁路旅客命贱”、赔偿标准过低的根本性原因。“7·23”动车追尾事故50万元的遇难者赔偿标准,让我们再次见识了一个垄断行业的强悍,不仅是经营垄断,还有“法律垄断”,以及公民生命权利在这种“垄断”之下的孱弱。
“对于铁路部门而言,总是希望事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快速的处理,可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却需要用一生来弥合自己的伤口。”3年前在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中失去右腿、仅装一只假肢就花费80万元的周君如是说(见7月27日《今日早报》)。铁路部门应该多听听这样的声音。
“7·23”动车追尾事故给国人造成的巨大创痛,需要铁路部门拿出足够的诚意和更多的实际行动来弥合,这其中,对死伤者进行合理赔偿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生命的价值固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唯有让铁路部门真正认识到生命的“金贵”,并让其为每一个无辜消逝在铁轨上的生命付出应有代价,我们才可以相信,中国铁路的发展有望回到生命至上而非利益至上、安全第一而非速度第一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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