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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不能搞得像房地产开发

(2011-04-05 20:12:51)
标签:

清明节

民政部

墓地

使用期限

唯物

灵魂

永久

杂谈

分类: 时评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的提法存在误区。据介绍,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京华时报》4月5日)
    今天是清明节,昆明晴空万里,是个扫墓的好天气。可看了这则新闻,虽无“雨纷纷”,相信很多人还是有一种“欲断魂”的感觉。
    笔者的惶恐在于,本人属于丁克家庭,这辈子是不打算要孩子了,将来作古之时,就算可以提前给自己置办块墓地,并预交20年的护墓费,可20年之后,谁来替我续费呢?进而言之,50年或70年使用期满后,如果国家规定延长墓地使用期限必须再交钱,本人的坟墓就彻底成为“违章建筑”,可以划入拆迁行列了。所谓人死如灯灭,本人倒不在乎死后有多大的葬身之地,可一想到有朝一日魂兮归来却找不到自己的坟墓,依然觉得心中有些发毛。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清明节来临,不少网友热衷于给自己写“网络墓志铭”,戏谑调侃的意味颇浓。有网友给自己的“墓志铭”写道:“终于有了一个长久的家,虽然不够宽敞明亮,但遥不可及的梦实现了。” 这位网友若是知道墓地使用是有年限的,且需不停地缴纳护墓费,估计就不会有这样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了。看来,“生为房奴、死为墓奴”一说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为什么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新浪网上有关这则新闻的留言中,有位网友给出的答案是:“70年是住宅用地,50年是商住两用。”读来令人忍俊不禁。可细细一想,却也不无道理——我们的公墓管理和收费的确是搞得太像房地产开发经营了,不仅要交“购房款”,“入住”后还要不停地交“物管费”,且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唯一的不同是,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年一交,公墓的护墓费20年一交。
    不但是收费模式酷似商品房,墓地的收费标准比起商品房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日前媒体报道吉林长春市某知名公墓一处豪华墓地标价288000元,这笔钱可在当地买近45平方米的商品房,而长春市一般墓地的价格也相当于当地房价的5倍;至于护墓费,也是水涨船高,以广东东莞市为例,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折合每月每平方米2.5元,差不多是高档商品房的物管费收费标准了。
    如果仅以“唯物”的眼光看,墓地和商品房差别不大,无非是一个放骨灰,一个住活人,说来说去里面装的都是一堆碳水化合物。但墓地与商品房的不同之处之于,对个人而言,墓地为死后的“灵魂安息地”;对后人而言,一方墓碑虽小,却是追思、祭奠先人“精神殿堂”。国人素有尊天地敬鬼神的传统,对先人陵寝尤为看重,在传统宗法社会,先人陵寝被视为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因而,墓地在精神价值层面的无与伦比性决定了它与商品房不可同日而语,不能仅以“物”视之,更不能用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方式来对墓地进行管理。
    在墓地这个问题上,民众都希望“一劳永逸”,因此笔者以为,管理公墓不能像开发房地产一样搞得太复杂,尤其是不能太“折腾”。今天的时代,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对公墓进行合理规划、适当收费是可以的,但收费最好是一次性的;人皆有一死,基于公墓毋庸置疑的公益性,不能将墓地视为敛财的聚宝盆,更不宜将收费搞成无底洞。此外,民政部门为老百姓选择的墓地区,要作为公益事业的永久性设施,不宜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提并论,搞什么50年或70年的使用期限。试想,设若一个人没有子嗣,或因其后人贫穷、不孝等原因而致使其坟墓无法“续费”,他就无权获得一方永久的“灵魂安息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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