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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居住证弄成暂住证的升级版

(2010-04-17 01:11:30)
标签:

昆明

深圳

居住证

黑名单

良民

同城待遇

罚款

管理

服务

建设者

权利

杂谈

分类: 时评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昨起面向社会公示,这个公示稿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存在若干差别,市民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无独有偶,《广州日报》昨日也有一条关于居住证的消息,说深圳市将停收居住证工本费,但同时将7类人员列入“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不予办理居住证。因事关歧视,这条新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将民众按照特定标准分类并加以区别对待的做法,在吾国非常有历史渊源,从古至今不绝——战国时韩非有“五蠹”论,认为五种人无益于耕战,就像蛀虫那样有害于社会;元代将帝国臣民分为十等,所谓“臭老九”即据此而来;文革期间有“黑五类”,他们的子女在入团入党、毕业分配、招工、参军、提干等方面都受到歧视。
    深圳居住证制度搞的这个“黑七类”较之于上述分类,虽不存在人种、民族、职业等方面的“人以群分”,可以善意地理解为出于社会治安方面的考量,但依然摆脱不了歧视的嫌疑。比如其中的第三类“非正常上访人员”,包括越级上访人员、签订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的人员等,将这些弱势群体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显然有失偏颇。又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等几类,前面均冠以“涉嫌”二字,有罪推定的痕迹相当明显。再比如“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剥夺刑满释放人员在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我想不出这些人不能在深圳合法居留的理由。
    按照深圳市公安局的分类标准,深圳的居民将被分为拥有深圳市户籍和可办理居住证的“良民”,以及不能办理居住证的“刁民”,仍然沿袭了暂住证时代“另眼看人”的传统管理思维,人为地将一部分外来人员视为城市潜在的麻烦制造者。
    昆明的居住证制度公示稿虽不存在这样明显的歧视性规定,但从相关内容看,依然是内外有别,离“同城待遇”相距甚远。比如征求意见稿中居留5年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条款不见了,此即意味着除非在昆明买房子,否则就看不见成为一个“昆明人”的希望。又则,针对流动人口不在规定期限内办居住证、不签订房屋租赁手续、用人单位招用无证人员等情形,制定了繁多、细致且严厉的罚则,而持证人可以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却相当粗线条地几笔带过,语焉不详,严管的思维明显大于服务意识。公示稿规定来昆居留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必须在3日内到相关机构办理居住证,否则有可能面临罚款——是不是又要回到警察半夜在大街上查证抓人的“孙志刚”年代?
    有专家认为应该设置更多的条件限制来控制城市人口的发展,为保证本市常住人口的整体素质,应该酌情考虑提高“入户”门槛。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外来人员的素质就不如本市常住人口?所谓“整体素质”云云,只是担心“外人”分享本地公共资源的一个借口。
    从“暂住”到“居住”,这一字之差,被一些专家学者解读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然则若以写进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视之,称之为“进步”言过其实,只能说是在回归常识,而且回归之路还没有走彻底。基于诸多历史及现实原因,从“暂住”到“居住”的渐进式户籍制度改革有其合理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必须树立的一个理念是,所谓“外来人员”或“流动人口”既不是城市的麻烦制造者,也不是“卧榻之侧的酣睡者”,而是城市的建设者和纳税人,理所应当享受城市提供的无差别的公共服务。唯有在这个认知上不断消弥本地人和外地人基于一纸户口上的权利差别,才是户籍制度改革之正道,否则居住证顶多是暂住证的一个升级版,看似温情,实则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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